为了进一步规范审判委员会各项工作,不断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根据《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等有关制度,制订本实施意见。
1、审判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研究室具体负责。
2、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范围严格按照《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3、院长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研究室提前通知各业务庭,各业务庭在报送案件材料和《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登记表》的同时,应该报送案件情况简要汇报材料,研究室会同主管院长向院长请示后,提前两天向院长作案件情况简要汇报。
4、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的案件,由院长秘书负责与研究室联系,研究室负责安排各庭具体落实,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5、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以委托副院长主持。但下列案件必须将讨论结果报告院长:
(一)、判处死刑、缓刑的案件;
(二)、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案件;
(三)、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新型案件;
(五)、人大、政协、政法委督办的案件;
(六)、其他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6、简要汇报包括案件情况、案件焦点、社会效果、处理意见等部分,原则上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最长不超过20分钟。
7、审判委员会每周二定期召开,如需要临时召开,提前单独进行通知。各庭务必于前一周周三上午将上会材料和《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登记表》报送研究室,研究室审核后向主管院长汇报,逾期不报送案件材料的一律不安排上本次审委会。
8、为确保审判委员会及时召开,各位委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向院长或受院长委托主持会议的主管副院长请假。
9、本意见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