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杨淑珍,71岁,女,汉族,无业,现住黑河市检察院一号集资楼251室。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宰丽红,女,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河市检察院一号集资楼271室。
二、案件情况
宰丽红与杨淑珍都居住在黑河市爱辉区长海社区的黑河市检察院集资楼2单元。2010年长海社区居委会向居民张贴通知,因检察院集资楼漏雨严重需要更换楼顶铁皮,维修费用分摊标准是按每户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71元,并告知如有意见可向居委会或7楼居民反映。除251室杨淑珍外,其余住户均同意进行维修。维修后,7楼住户宰丽红垫付了维修费用4271元(每户应分担610元),在向杨淑珍索要垫付的维修费时发生争执,杨淑珍以自己未同意为由拒绝支付。宰丽红将杨淑珍诉至黑河市爱辉区法院。爱辉区法院经审理,判决杨淑珍应支付宰丽红垫付的楼顶维修费用61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杨淑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三、调解
市法院立案庭收到这个案子合议后认为,这个案子虽然案情简单,争议标的数额不足千元,依照法律规定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但是单纯维持原判并没有真正化解矛盾,还可能影响邻里关系,激化矛盾,机械执法未必能取得好的社会效果。因此合议庭确立调解结案,案结事了的办案思路。但是因为当事人双方在日常生活中早有矛盾,积怨很深。在第一次听证会上双方态度强硬,言辞激烈,互不让步,表示都要为自己维权到底。在这种情况下案件主审法官让双方冷静情绪,回去考虑法官的建议。听证后,办案人采取单方约谈的方法,找到了杨淑珍的子女,用和谐社会的理念来引导其做亲人的工作;办案人又多次与双方电话沟通,劝说邻里之间应该和睦相处,应着眼长远,各让一步。经过办案人耐心做工作,和子女的劝说,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宰丽红考虑到杨淑珍年逾古稀,同意其只缴纳一半的维修费用即300元,杨淑珍撤回再审申请。双方最终在法官调解下解开心结,摒弃前嫌,成为好邻居。
四、评 析
相邻纠纷无小事,看似简单的矛盾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引发恶性事件,破坏社区的稳定。法官在办理这个案子过程中脑海里一直想的是如何真正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用心调解办案,促进邻里和谐。如果单纯的维持原判,并无不当,但双方的矛盾没有真正化解,遗留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双方当事人居住在一个单元楼内,经常见面,性格都比较倔强,很容易再生事端。如果这次纠纷解决不好就会留下隐患。通过不断地做调解工作,帮助双方当事人在析法理、明事理的同时,化解了双方积怨已久的矛盾。法官在办案中做到了真情调解促和谐,切实贯彻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作者单位: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院长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