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分行。
被告(反诉原告):黑河市澳神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黑河华海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朱文。
被告商海龙。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分行与被告黑河市澳神经贸有限公司、黑河华海贸易有限公司、朱文、商海龙进口押汇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我院。被告黑河市澳神经贸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反诉。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案情介绍
本案中的被告黑河市澳神经贸有限公司是黑河知名企业,每年向黑河缴纳税款达1000多万元,是黑河市政府重点保护企业。
黑河市澳神经贸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化工产品的进出口业务,每年需要大量的美金进行资金周转,因此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分行有多年的合作关系。双方在多年的合作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分行为黑河市澳神经贸有限公司提供了足额的美元进口押汇,黑河市澳神经贸有限公司也信守承诺,从未有拖欠偿还款项的事情。双方的合作一直在良好的环境下进行。
2008年,全球爆发的金融危机,直接影响到了我国的绝大部分中小企业,尤其是经营进出口贸易的企业。黑河市澳神经贸有限公司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突然面临着已经进口的大批化工材料价格暴跌的困境,如果在价格暴跌的情况下出售,势必导致企业的巨大经济损失。但是如果不能及时出售也必然要影响按时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分行的贷款。在这种情况下,黑河市澳神经贸有限公司还是积极拓宽销售渠道,但是金融危机的影响是连锁型的,产品即使降价也无法出售,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于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分行为了规避风险,向我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申请。我院依法查封了黑河市澳神经贸有限公司的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分行监管的全部进口货物(异戊二烯橡胶等共计1386.2吨)。进而向黑河市澳神经贸有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和开庭传票,要求黑河市澳神经贸有限公司偿还贷款400余万美金。
受案后,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我庭决定暂缓处理,没有急于开庭审理,并耐心细致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为下一步工作奠定了基础。
我庭在此案件开完庭后,又分别同双方当事人进一步沟通,充分了解了双方当事人曾经的合作过程,合议庭一致认为此案双方当事人的合作基础良好,因为金融危机的突然发生,使当事人没有预先的防范措施,才造成了现在的僵局。 如果立即下判,拍卖澳神公司资产,不仅中国银行的贷款不能如数收回,还会使澳神公司破产。了解了以上的情况以后,开始分别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一方面对于黑河市澳神经贸有限公司目前的处境非常同情,另一方面从黑河中行多年来对其企业在外汇方面的大力支持出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黑河市澳神经贸有限公司也给黑河中行创造了很多经济利益。该企业是黑河政府极力保护的企业,并不是没有信誉的不良企业,所以黑河中行也应当从帮助企业的角度帮助其度过难关。
经过多次反复的谈话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中国银行表示,法院可以暂缓审理此案。澳神公司表示一定积极拓宽销售渠道,待产品价格回升,及时销售产品,偿还贷款。
时隔近一年,国际上化工产品的价格开始有了大幅度的上升,而且每天都是不同的报价。这直接关系到黑河市澳神经贸有限公司及时卖货然后履约的问题。因为黑河中行在诉讼前请求查封的货物远在天津、青岛、上海,如果不能及时解除查封,一旦价格又下跌,将失去挽回损失的良好时机。
合议庭紧急研究后,向主管邱院长做了汇报,邱院长亲自将双方单位的一把手请到自己的办公室,将利害关系反复说明,并将当前的形式向双方当事人做了详尽的分析,请双方当事人慎重考虑。双方单位的一把手感动于法院从法官到院长为当事人着想,工作尽心尽力的工作态度和高度负责的精神,当场就定下了调解方案。
之后,法院在一天也没有耽误的情况下,由邱院长带领审判法官及时赶赴货物查封地解除了对所有货物的查封。澳神公司在价格回升后的最好时机将货物卖出,最大限度的减少了当事人的损失,及时的偿还了中行的贷款。澳神公司也没有受到较大的经济损失。双方当事人均对此结果感到满意。我庭在此基础上,又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使双方再次达成了长期合作的协议,中行既没有因此失去了一个好的合作伙伴,澳神公司也没有因此再次联系其他银行,双方在彼此熟悉、长期合作的基础上正在协商新的合作项目。
企业损失减到了最小,银行按时收回了贷款,双方当事人实现了双赢,尽释前嫌,握手言和,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我庭坚持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全过程,确保案结事了,切实做到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推进信誉黑河做出了自己应尽的努力和贡献。
作者单位: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院长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