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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诉信访工作领导的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2-02-21 09:12:56


    为了加强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及时妥善解决涉诉信访案件,控制进京到省初访、越级访、重复访,把涉诉信访工作纳入良性发展轨道,结合我市法院实际情况,提出本意见。

    一、强化组织领导

    第一条 成立全市法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任组长,对信访工作负总责。下设信访工作管理办公室(下称信访办),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工作落实。

    第二条 信访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各类信访案件的登记、接待、移交、上报和内外联络工作,负责一般信访案件的接谈、化解、稳控,定期分析信访工作形势,提出阶段工作意见。

    第三条 中级法院各业务部门和基层法院是化解各类信访案件的直接责任单位,信访案件所属部门的庭室领导是部门责任人,信访案件的原办案人是直接责任人。

    二、明确工作流程

    第四条 初访案件原则上由信访办负责接待、登记、接谈、化解,当日提出解决方案;当事人不满意或需要业务部门解释说明的,移交责任单位和办案人,十日内答复当事人,并交信访办备案。

    第五条 重复访、越级访案件原则上由信访办登记后,立即通知责任单位和办案人,由责任单位拟定化解方案,并经分管副院长审批后实施,工作进展情况十日内向信访办报备一次。结案后向信访办提交结案报告。

    第六条 进京访案件由驻京接访人员登记、接谈、劝返,并通知信访办登记备案。信访办移交责任单位或部门后,责任单位或部门负责稳控化解工作,直至息诉罢访,案结事了。

    三、落实领导责任

    第七条 主抓信访工作的院领导对涉诉信访工作负管理责任,定期研究分析信访工作情况,提出阶段性信访工作安排意见,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条 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内的信访案件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处理分管部门的重大、疑难涉诉信访案件,制定化解方案,亲自接谈,亲自稳控,包保息诉罢访。

    第九条 中院周值班的院领导,对来院缠访、闹访的当事人,直接接谈,指导化解,直至归口解决;对重大疑难案件,与分管信访工作的院领导沟通、协商处理。

    四、严肃工作纪律

    第十条 将涉诉信访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由信访办依据各单位、各部门信访案件与办案总量的案访比,重点信访案件的息诉罢访率,专项考评,兑现奖惩。

    第十一条 对各单位、各部门在涉诉信访工作中案访比高、化解率低的实施“一票否决”,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包案人)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第十二条 对于重点信访案件稳控化解措施不到位,造成影响或出现大的事故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开展责任倒查,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编辑:韩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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