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醺不是借口,侥幸不是护身符!
醉驾从来没有“网开一面”,每一次酒后握方向盘,都是在拿自由赌明天!
近日,北安法院依法审结2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刘某、邹某在春节期间醉酒驾车被交警当场查获,血液中乙醇含量均超150mg/100ml,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北安法院依法判处二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年来,北安法院已审理39起危险驾驶罪案件,每一起案件的背后,都是一次对法律的漠视、一场对安全的挑衅,更是一份无法挽回的悔恨。
以下这些侥幸行为
都真实发生在我们身边
📋 案例速递
01
“遇查就逃,能躲一时是一时”
被告人赵某酒后驾车路遇查酒驾卡口,第一反应不是主动配合,而是慌忙驶离现场,慌乱中先与路边停放的两辆汽车相撞,随后又连续撞击五辆汽车,造成七车受损的严重交通事故,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
【法官点睛】逃避,从来不是出路,遇交警检查主动配合,才是唯一的正确选择。赵某为躲避检查逃逸,不仅加重了自身罪责,还酿成了更大的财产损失。
02
“无证又怎样,偶尔开一次没事”
被告人牛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仍心存侥幸酒后驾车上路,行驶途中被巡逻交警当场查获,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法官点睛】漠视规则的人,终将被规则严惩。驾驶证被吊销,意味着驾驶人已失去合法驾驶资格,此时驾车上路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再叠加醉驾,主观恶性更大,法律绝不姑息。切勿抱有“偶尔一次、不会被查”的侥幸,无证+醉驾,只会让处罚更严厉。
03
“摩托不算车,醉驾无所谓”
被告人邹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在乡道上行驶时,因意识模糊、操作失误引发单向交通事故,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215mg/100ml。
【法官点睛】两轮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绝非“醉驾免责区”。很多驾驶人误以为“摩托体型小、速度慢,醉驾无关紧要”,实则酒精超标后,人的反应速度、判断能力会大幅下降,摩托醉驾的危险程度不亚于汽车,一旦肇事,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04
“肇事就逃,没人能找到我”
被告人王某酒后驾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他没有第一时间抢救伤者、报警处理,反而选择驾车逃逸,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217mg/100ml,属严重醉酒驾驶。
【法官点睛】酒精上头的瞬间,理智就会彻底下线。醉驾肇事本就违法,逃逸更是错上加错。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不仅要承担全部责任,还会被依法从重处罚,若造成人员死亡,还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面临更重的刑事处罚,一时的逃避,终将换来更沉重的代价。
【法官提醒】切勿因一时侥幸,触碰醉驾红线。
·法律红线不可破: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即构成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面临拘役、罚金处罚。
·侥幸心理不可有:“摩托不算车”“无证没事”“遇查就逃”等想法都是致命误区,每一次侥幸,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违规叠加罪更重:无证醉驾、醉驾逃逸等情形,均会被依法从重处罚,切勿以身试法。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