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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城传古韵 法治润人心——黑河法院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集锦(四)

  发布时间:2026-03-12 16:54:42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是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也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坚实根基。”黑河中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着力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司法裁判。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黑河中院精心组织评选出第二届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10篇并予以发布,深挖典型案例背后的文化价值和教化意义,依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强大的感召力、吸引力和影响力,弘扬社会正气,倡树时代新风,培育向好、向上、向善的社会风尚。

    第二届第四期

    程某诉国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承先贤“无讼”理念破双方困境

    关键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双困当事人  调解优先

    司法温情  多元解纷  权益保障

    基本案情

    被告国某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行驶途中,不慎与年近70岁的原告程某相撞,造成程某身体多处受伤。受伤后,程某不仅需要持续治疗,还需长期休养,无法从事日常家务劳动,生活诸多不便。被告国某刚成年不久,从事汽车服务行业,月收入微薄,其父亲为残疾人,全家依靠低保政策维持基本生活,国某自幼由其其他亲属抚养长大。事故发生后,国某亲属虽主动向法院表示愿与国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国某亲属自身无固定职业,收入有限,不仅要维系个人生计,还需供养自己的子女上学,家庭经济负担已然沉重。而原告程某的家庭生活同样面临困境,程某由其女儿赡养,其女儿离异后独自抚养子女,日常开支压力本就巨大,程某的受伤无疑让这个本就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医疗费用与护理需求进一步加重了家庭经济与生活负担。

    调解结果

    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后,并未简单采取“一判了之”的处理方式,而是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角度出发,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与双方当事人的特殊困境,展开深入思考与细致调解。首先,从案件处理方式的合理性来看,若单纯通过裁判解决,需先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确定原告的具体损失范围与金额,这一过程必然延长案件处理时间。而原告此时急需资金用于医疗治疗与家庭开支,延长的时间不仅无法及时缓解原告的燃眉之急,还可能因等待周期过长加剧其家庭困境;对于被告而言,司法鉴定程序产生的额外费用以及最终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若超出其承受能力,极易导致判决“执行难”,既无法让原告权益真正落地,还可能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甚至让被告家庭陷入更深的经济危机,违背司法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初衷。

    其次,从当事人实际需求出发,承办法官主动放弃“省力”的裁判思路,选择以调解为突破口。一方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沟通,耐心倾听各自的诉求与难处,引导双方换位思考——让原告理解被告的经济困境并非故意推诿责任,让被告体会原告受伤后的痛苦与家庭压力;另一方面,结合同类交通事故案件的裁判标准与赔偿金额,为双方详细估算原告的合理损失范围,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协商陷入僵局。最后,在充分沟通与协商的基础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国某一次性向原告程某支付赔偿款30,000元,剩余赔偿款从协议签订当月起,每月支付1,500元,直至全部付清。该调解方案既充分考虑了原告的迫切需求,通过一次性支付部分款项缓解其当下的医疗与生活压力,又为被告减轻了即时支付的沉重负担,使其能够通过分期支付的方式逐步履行赔偿义务,避免因一次性巨额赔偿导致家庭生活彻底崩溃。整个调解过程既坚守了法律底线,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融入了司法温情,兼顾了双方的实际困难,实现了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

    典型意义

    本案的处理,深度践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工作原则,充分彰显承办法官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所秉持的“力度”,更凸显其体恤民生疾苦、回应群众诉求的“温度”。面对双方当事人均陷入困境的纠纷场景,承办法官摒弃机械适用法律的局限,始终恪守“以民为本”的司法初心,全面考量当事人的实际处境与合理诉求,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精准探寻各方利益的平衡点,最终使纠纷解决结果既严格契合法律规定,又充分顺应社会情理。

    古人云:“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荀子・君道》)此语深刻揭示法律与法治实践的内在关联,亦为当代司法工作提供重要启示。司法的终极目标,绝非仅作出一份形式合法的裁判文书,而是要通过精准适用法律,实质化解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唯有如此,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既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刚性约束,又深刻体会到法律背后蕴含的人文关怀,真正实现“法理”与“情理”的交融。另《论语・颜渊》记载:“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一经典论述,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息讼止争”的价值追求,与本案所采用的调解化解模式高度契合。本案通过调解方式妥善处理纠纷,有效避免“案结事不了”的困境,不仅大幅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与时间成本,更从源头上预防矛盾进一步激化,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厚植法治建设根基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同时,本案的处理思路与实践经验,亦为后续同类“双困当事人”纠纷的化解,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实践样本,对推动司法工作提质增效具有重要意义。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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