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智慧结晶和精华所在,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黑河中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着力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司法裁判。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黑河中院精心组织评选出8篇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并予以发布,深度解读案例背后的文化价值和教化意义,以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正气,引领社风民风向上向善,营造德法共治的和谐社会。
案例四
高某诉乔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礼义调解化干戈,倡导文明婚俗
关键词
婚约财产纠纷 返还彩礼 当庭给付 传统文化
基本案情
高某与乔某经亲属介绍,于2024年相识,并在同年正式确立恋爱关系。乔某提出给付彩礼要求,高某父母以农耕经商积攒之财,全力支持儿子筹备婚事。高某在父母的支持下,陆续向乔某交付了全部彩礼。恋爱期间,高某与乔某两人经过日常相处,发现彼此脾气、秉性等均不合,遂提出分手。双方达成分手共识后,乔某却以“钱财已花光”为由,拒绝退还已收取的彩礼,因此高某将乔某起诉至法院。
考虑到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购买结婚所用物品及恋爱期间的共同花费,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乔某向高某返还部分彩礼并当庭给付完毕。
裁判理由
恋爱中的赠与是指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一方或彼此主动、自愿赠与对方财物以表爱意,且通常为互相赠与,若日后双方未结婚,赠与的财物一般无须返还,当然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或因此造成一方生活困难等特殊情况除外。但如果女方以彩礼形式索取财物通常是以承诺结婚为目的而发生的财产往来,这与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而发生的财产赠与并不完全相同。本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的返还全部彩礼的法定情形。但在调解环节,承办法官深刻领会运用“礼之用,和为贵”的传统理念,并未急于搬出法律条文,而是先从传统文化的角度出发,以《吕氏春秋》中“公则天下平矣,平得于公”为切入点,向双方耐心阐述婚约关系中“信”与“义”的重要意义。面对乔某“钱已用尽”的说法,法官引用《朱子家训》里“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的训诫,引导乔某设身处地体谅高某父母的辛苦操劳;针对高某急切索回彩礼的情绪,法官讲述“六尺巷”的经典故事,劝解高某从实情出发,秉持宽容之心化解矛盾。随后,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彩礼返还的相关条款,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向双方当事人普法说理,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
裁判要旨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本案不仅是对法律精神的精准理解运用,更是一次将优秀传统文化深度融入司法实践的成功范例,将传统文化元素巧妙引入司法调解,借助文化的感染力和劝导力,促使当事人理性协商,达成和解,为解决民事纠纷提供新思路,让古老的智慧在现代纠纷解决中重焕生机。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时,应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充分汲取传统文化中“以和为贵”“敦亲睦邻”“诚信友善”等理念的精髓,突破单纯依赖法律条文裁判的局限性,以民众对传统文化的认同感与归属感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正确社会导向作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3条、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