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信访之诉求,是涉诉信访人以法院受理的诉讼、执行案件为指向,不服生效裁判,或认为执行不作为、乱作为,或对案件承办人职业行为和品质提出质疑,要求案件承办单位或个人承担上述行为的政治、法律和经济责任的请求。对于涉诉信访人的诉求,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处置。
一、实行提级接待初访制度
提级接待初访,即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上级法院接待。涉诉信访合理和正常诉求表现为:不服裁判、执行不作为或乱执行,以及追究审判违法和执行责任。涉诉信访初访接待权归属于一审法院,本级法院的复查结论乃至再审结论不能排除维护本院声誉或维护本院裁判人员之嫌疑,不是涉诉信访初访的最佳处置方式。由没有利害关系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待和处置对生效裁判不服的初访,其作出的结论就能排除合理怀疑,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是涉诉信访的终局性裁判。
二、实行中立初访接访
法院审判、执行权的法律监督有两种基本形式: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人大的职权监督。如果涉诉信访诉求是对违法审判的追究,涉嫌犯罪的,检察机关应启动侦查程序作出结论。若是基于审判、执行违纪问题的责任追究,则由同级人大根据相关规定启动特别调查程序,启动罢免权,终止违法审判、执行人员的法律资格,并转交有关部门进行纪律处分。
建立专职接访工作模式
初访接待中,越级和领导个人的接访并批示的个人行为,会成为某些信访人要挟被批示部门的尚方宝剑,越过法律和政策界限摆平信访个案,形成信访越凶,信访人获利越快越多。越级接访,不熟悉整个审判过程,所作出的答复不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接访过程中,要正确区分涉诉接访与行政接访,合理划分各自的职能,坚决杜绝行政接待涉诉信访和领导个人接访。
建立无理涉诉信访制裁机制
公民行使信访权,正当诉求依法依政策进行处理;职能部门不作为的,应当承担不作为责任。而对那些明显属于无理诉求的,均只作出书面答复,而不做分流处理。对此无理诉求的纠缠,当其构成妨碍公务行为时,要动用法律强制手段予以坚决打击。决不能将无理诉求与直接、正当、合理诉求一道捆绑处理,以控制社会类比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