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持打防结合、综合治理,通过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黑河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为辖区群众提供全方位、多层次、高质量的法治服务,有效提升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为“平安黑河”建设贡献司法力量。
近期,孙吴法院精心选取典型电信网络诈骗案例,以案说法、以案示警,通过真实案例揭露诈骗手法,提升群众识骗防骗能力,营造全民反诈的浓厚社会氛围。
相比于个人账户,企业对公账户转账数额大、限制小,成为诈骗分子的“香饽饽”。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份的某一天,小江在网络中认识一网友,该人告知小江办理对公账户可以赚钱并且报销办理对公账户期间产生的费用,小江为了获取利益便答应了。之后,小江便听从对方指令赶至北京市,在北京市停留24天,期间办理了两个对公账户,并交给对方使用,一个上海银行对公账户,一个招商银行对公账户,账户名称都为某有限公司。
其中上海银行对公账户转移资金10万余元,涉及电信诈骗案件2起,涉案资金7万元,招商银行对公账户转移资金90万余元,涉及电信诈骗案件1起,涉案资金90万余元。综上,小江办理的两个对公账户共计转移资金100万余元,涉及诈骗案件3起,涉案资金100万余元。小江非法获利近5千元。小江本人无正式工作且名下无公司、企业,为获取利益听从他人指令办理对公账户,为他人转移非法资金使用,且在北京期间听从对方指令多次更换居住位置躲避公安机关侦查。
2024年3月,小吴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在网络投资理财过程中遭遇电信诈骗,通过本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某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转账近5万元,该账户开户人为小江。案发后,小江被侦查机关抓获到案。
法院审理认为,小江在本人无正式工作且名下无公司、企业的情况下,为了获取利益听从他人指令办理对公账户,为他人转移诈骗犯罪资金使用,在办理过程中,多次更换居住位置躲避公安机关侦查,且在银行工作人员已告知其不允许出租出借出售对公账户否则是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签署了责任书。可见,其具有主观明知,属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基于此,小江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小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悔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小江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身处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互联网在为我们带来高效便捷生活的同时,也潜藏着诸多风险。面对网络犯罪滋生的利益诱惑,切不可因贪图微薄收益,沦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活动的“帮凶”。无论是注册公司、开设对公账户这类金融业务办理,还是日常生活中的身份信息管理,都需将法律规范作为行为准则,坚决杜绝任何触碰法律底线的侥幸行为。务必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线,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重要物品,避免因疏忽大意被不法分子利用,在守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与健康金融秩序。
防范技巧
1.识破利益陷阱,拒绝异常邀约。若有人以“轻松获利”“短期兼职”为诱饵,要求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用于转账、刷流水,或承诺给予数千元甚至更高报酬时,务必保持警惕。此类远超正常劳动价值的收益背后,往往隐藏着违法犯罪风险。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切勿因眼前利益放松警惕。
2.了解注册流程,警惕代办风险。正规公司注册、对公账户开立流程复杂,需法人本人到场、提供真实经营资料并配合银行核查。若有人宣称“无需到场”“全程代办”“快速下证”,甚至提供虚假地址、虚构经营信息,极可能是违法操作。切勿配合他人提供身份信息、签字文件,避免沦为犯罪工具。
3.核实合作方身份,拒绝模糊交易。对主动找上门的“合作方”,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公司真实性,或要求对方提供详细资质证明。若对方拒绝透露用途、含糊其词,或频繁更换联系方式,务必立即终止接触。
4.留存可疑证据,及时举报求助。若遭遇可疑邀约、发现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立即保存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转账凭证等证据,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向当地公安机关、反诈中心举报。同时,可通过“国家反诈中心”APP提交线索,协助警方打击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