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2013年6月20日申请人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依据该规定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法院依法裁定拍卖、变卖《动产抵押登记书》(北工商局抵字2012-005号)登记的抵押财产,以清偿申请人的债权98 125 668.33元(主债权9 230 539.33、违约金582 029.00元)。该类案件为民诉法修订后黑河地区首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我院受理后指派民事审判庭业务骨干刘亮主审此案,针对该新型案件我院突破合议庭的范围,全庭认真研究,边研究边请示边汇报 ,于2013年7月2日作出了(2013)北民担特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北安市正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球磨机2台、选粉机2台、提升机、皮带机等1套、立轴破2台、静电除尘选粉机10台、链板提升机、斗式提升机等2台、双转子选粉机1台、装载机3台、破碎机1台、高细磨机相关设备1套,共28台(套)担保财产,申请人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对所得款项在8 000 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裁定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