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身边 “诚”行万里——3·15维权 黑河法院在行动! 发布时间:2024-03-20 10:37:33

作为消费者
有时会遇到花了钱却不顺心的消费经历图片
在“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
黑河法院法官
开展助力消费者维权活动
为消费者答疑解惑
助消费者依法维权图片
3月15日,黑河中院与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家单位在黑河市爱辉区中央街共同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中,黑河中院干警走上街头,向周边群众发放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立案宣传等资料,解答了群众提出的生活中遇到的网络购物、产品质量、售后保障等方面的问题,教育引导群众提高法律意识,提升依法维权能力。此次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二百余份,解答群众法律咨询五十余人次,收到了群众普遍欢迎,取得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
近年来,黑河两级法院着力提升消费纠纷案件办理能力水平,2023年至今,依法妥善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126件,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提高商品质量获得竞争优势。下一步,黑河中院将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力度,让消费者维权意识、诚信经营理念深入人心,为营造安全、诚信、放心的消费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小编还选取了黑河法院
审理的相关案件
进行剖析
告诉您遭遇消费问题时
应该如何处理才能更好地维权
案例一
这个“实木”不太纯
2023年11月,年近7旬的李大爷在某网络平台看到销售家具的广告,遂添加了商家微信。经过一番交谈,李大爷最终以86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实木床、二个实木床头柜和一个实木大衣柜。家具到货安装完毕后,李大爷发现购买的衣柜仅柜门为实木,背板、隔板均不是纯实木。李大爷随即与商家沟通,但商家认为使用的是实木多层板,也属于实木范畴。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李大爷一纸诉状将商家告到爱辉区法院,要求商家返还购货款。
案件受理后,爱辉区法院第一时间启动诉前调解程序,诉前调解法官通过阅卷及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迅速了解案件事实经过,并准确找到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经调查问询后发现,商家在向李大爷介绍衣柜时,对于衣柜板材仅强调系实木衣柜,并未对具体材质进行详细说明。于是调解法官耐心细致地向商家进行释法析理,告知其作为经营者应以诚信为本,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在调解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商家同意向李大爷退还部分货款,并于调解当日将退还的货款转到李大爷账户中。
案例二
这辆“小车”有陷阱
2023年初,某公司收购了一辆小型汽车,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不久,王先生来到该公司购车,就上述车辆与某公司协商,并于同日签订了《二手车置换合同》。王先生将自有的汽车与上述车辆进行置换,同时在备注上手写“某公司保证此车无水淹、无火烧、无重大事故。A、B、C柱全原,棚顶里口没动,单独右侧叶子板更换,保真实公里数”。双方签字后,王先生支付了购车款。2023年3月,王先生将该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
2023年4月,王先生驾驶汽车行驶在黑河市至哈尔滨市的高速公路途中,该车故障灯突然亮起。王先生随即将该车行驶至哈尔滨市汽车4S店进行检修。检修时,4S店告知王先生,该车于2021年11月保养时,行驶里程已经达到100125公里,且车辆存在被人为调整过里程表,此外,车辆置换过前风挡、发动机机油滤清器、钣喷外区平安单方全等17处部件。王先生当场查看了保养记录,发现与某公司之前的承诺大相径庭。
此后,王先生与某公司进行多次沟通如何退车的事宜,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本案中,某公司未能如实告知王先生车辆的使用、维修、事故和检验等真实情况,导致王先生购买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该行为构成欺诈。经两级法院的审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某公司同意返还王先生的购车款,并给予一定的补偿。
案例三
农药怎么失灵了?
2023年6月,刘某在五大连池市某种业有限公司购买农药共计花费17,430元。由于除草效果不好, 6月17日,五大连池市某种业有限公司与刘某等人签订协议,约定在陈某的三垧未喷洒农药的土地做试验,如喷药效果理想,刘某需交全部药款,若试喷效果不好,五大连池市某种业有限公司返还购药款。该公司将试验的三垧地喷施第一遍农药后,陈某又喷施第二遍农药,后除草效果仍不理想。故刘某起诉至五大连池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办案法官接到案件后,积极研判案情,审查证据,首先向被告方释法,自我国《民法典》施行后,关于产品责任的举证问题,通常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举证责任,承担产品缺陷是否存在的举证责任,要举证证明产品没有缺陷,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败诉责任;向原告讲明,要从互惠互利双赢的角度出发,尽量和解纠纷。通过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释法说理,相关法律、法规深入浅出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不仅了解各自的法律责任,更对其中的厉害关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真实、全面信息。消费者享有知情权,主要包括: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而经营者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隐瞒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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