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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争”晋先 能动司法 | 定分止争 调解先行

发布时间:2024-01-29 10:40:14


    许多老百姓在日常消费中,经常混淆了定金和订金的概念,在发生消费纠纷时,常常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处境。近日,孙吴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返还定金产生纠纷的案件。

    邢某从事收粮业务,2023年11月18日邢某从孙吴县奋斗乡十八连收粮返回途中路过十九连队时,看到麦场有胡某的玉米堆放,通过双方协商胡某以每斤0.76元价格将堆放的90吨粮食出售给邢某,邢某通过手机转账5,000元作为收购粮食的定金并同时出具定金收条,邢某于2023年11月25日准备好拉粮车后电话告知胡某要去拉粮,胡某告知邢某3天前已将粮卖掉,胡某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邢某于2023年12月26日将胡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定金5,000元,违约金5,000元,合计10,000元,请求判令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7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率3.45%计算利息至款项全部给付时止。

    法官先组织双方参与证据交换环节,仔细核查证据,反复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向当事人讲解明晰定金和订金区别。在法官的主导下,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反复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胡某的女婿当场转账8,000元给邢某的代理律师,邢某当庭撤诉。同时,当天出具撤诉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双方当事人当庭签字确认,为法院速裁团队高效专业的司法工作点赞。

    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经济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家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只是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因此,消费者在进行买卖的时候,要注意明确所付款项是定金或是订金,以免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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