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问题关乎民生,容不得半点马虎。试图罔顾他人生命健康,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20年5月,被告人李某在安徽省注册一家科技有限公司,公司通过阿里巴巴平台进行销售食品添加剂及药品原料。自2021年至2022年间,李某在明知西布曲明属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情况下,多次通过阿里巴巴平台以挂售其他商品掩人耳目,私下销售西布曲明给他人用于生产减肥产品,非法销售金额达一万余元。经相关检测鉴定机构对生产加工的减肥胶囊、减肥糖果及生产原料(西布曲明粉、奶粉、荷叶桑叶黄芪粉、魔芋粉等)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送检样品全部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孙吴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犯妨害药品管理罪,被告人李某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予以赔偿。
妨害药品管理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监管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或未经批准生产、进口药品或明知是此类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具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就可以构成本罪,不要求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如造成了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则属于加重处罚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西布曲明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本案被告人李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将禁止使用的药品对外销售,其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在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药品安全责任重大,影响着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健康。本案也警示广大消费者,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通过正规渠道就医购药,提高对有毒、有害药品危害性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