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黑河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在食品生产、销售等领域的规范、引导作用,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切实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一
被告人隋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隋某在其经营的北安市某食杂保健店内以零售形式销售“给力”、“肾黄金”、“虫草鹿鞭王”等口服性保健食品,销售金额共计2042元,获利金额共计1200元。2022年9月3日,侦查机关查获隋某尚未售出的“给力”等20余种口服性保健食品34盒60袋4粒。经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给力”、“肾黄金”、“虫草鹿鞭王”均含有已被国家《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列为非法添加物质的西地那非成分。
裁判结果
被告人隋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北安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依法禁止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活动。
案例二
被告人荣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公益诉讼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荣某某在网上购进“Sweet heart巧克力”、“女神cafe”、“排湿丸”等减肥食品后,通过本人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6223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2022年3月25日侦查机关在被告人荣某某家中共查获尚未出售的“Sweet heart巧克力”47颗、“女神cafe”5包、“排湿丸”30粒。经检测中心检测“Sweet heart 巧克力”、“女神 cafe”“排湿丸”中均含有已被国家《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列为非法添加物质的西布曲名成分。
裁判结果
被告人荣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北安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依法禁止荣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活动。
法官说法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任何产品要通过正规渠道并仔细识别产品成分,防止误用不合格或有害、涉毒产品,损害健康。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擦亮双眼,谨慎选购;“三无”产品,切莫轻信;科学疗养,健康常伴。
同时告诫各生产经营者务必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切忌贪图利益,突破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