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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案件立案公示

发布时间:2023-11-08 17:15:43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监狱二监区罪犯姜春禹,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原判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 年4月23日起至2028年7月22日止。在计分考核中,该犯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积分2218分,给予3次表扬,剩余积分418分,其中年考核分1224分。2023年6月25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姜春禹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6月29日送达。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二条: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减刑适用条件从严(2022 年 5 月 1日起施行)。罪犯姜春禹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主犯、骨干成员,因此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二条,减刑应当从严。参照黑高法(2019)245号第三节第十九条第(七)款,考核获得4次以上表扬,可以在七个月以下减刑。罪犯姜春禹考核期内获得3次表扬、剩余积分418分,不足4次表扬,不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撤销减刑。故我监狱向贵院申请撤销罪犯姜春禹减刑案件。

    此致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华山监狱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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