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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案例 普法速递】法庭上演“真假美猴王” 法官对其训诫并责令改正!

发布时间:2023-09-05 10:14:23



    案件背景

    近日,北安市人民法院赵光法庭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训诫了冒充哥哥参加庭审的男子李某,并责令其出具悔过书。

    据悉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多年前该案件当事人即李某的哥哥经营着一家小卖店,后将该店铺卖给赵某某,由于当时赵某某手头并不宽裕,双方约定先交付一部分价款,剩余价款先行欠付。事后,赵某某还为李某的哥哥出具了欠据一份。近几年来,赵某某每年都偿还一部分价款,但是始终未清偿所欠债务。直至2022年,案涉的欠款本金及利息仍未偿还完毕,李某的哥哥多次向赵某某主张权利未果,故起诉至北安法院赵光法庭。

    法官审理

    赵光法庭受理该案件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确认的地址送达了传票。到了开庭这一天,当事人“李某”早早地来到了法庭等候开庭。开庭前,主审法官与“李某”进行了简单的交谈,尝试着从调解的角度来妥善处理该案件,当询问到“李某”关于证据原件相关的事宜时,“李某”突然情绪激动起来,拿着欠据的复印件不断质问法官:“你就说这欠据好不好使,不好使我现在就走!不提供原件我还赢不了了?”,主审法官见此情形,当即制止了“李某”,准备开庭,并且也对“李某”这一反常举动察觉出一丝端倪。

    庭审过程中,在核实身份信息时,“李某”总是说错自己名字及身份证号码,并且面对法官的询问支支吾吾,最终在法官的一句“你到底叫什么!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诉讼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警示下,这个“李某”也终于说出了自己的真实姓名,并且起身便想离开法庭,被主审法官及值庭法警当即阻拦下来。

    讯问后得知,其哥哥在收到法庭送达的开庭传票后便前往内蒙古某地打工,并且未将情况告知法庭,也未申请网上开庭,临近开庭日期,其哥哥让李某代替其去参加庭审,还特地复印了一张欠据让李某带去,并信誓旦旦保证“你就去吧,没事,出了事我担着!”。就这样两兄弟上演了一出“真假美猴王”的“好戏”,让法庭干警感到既可笑又无奈。

    庭审结束后,法官对李某进行批评教育,并且致电李某的哥哥对其进行口头训诫,李某当场向法官道歉,承认了自身错误,且态度诚恳积极,考虑到李某认错态度良好,且为初犯,承办法官口头训诫后,要求其出具了悔过书。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中的基本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良、诚实的态度,讲究信誉、恪守信用、行为合法。

    然而,审判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在行使权利时,却隐瞒事实,甚至恶意虚构,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扰乱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侵害他人合法利益,应该予以严惩。

    · 法条链接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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