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纠纷背后是血缘亲情,处理得当则皆大欢喜,处理失当则可能矛盾升级、隐患不断。近日,北安法院少年法庭庭长祁红艳成功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避免了小矛盾引发大纠纷。
基本案情
董某与王某于2007年结婚,2015年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二人育有一子,协议离婚时,儿子小林(化名)8岁,双方约定小林随母亲生活,父亲董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至小学毕业,在小林上初中后董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董某名下一套房屋归婚生子小林所有。协议离婚后,董某未按约定将名下一套房屋过户至小林名下,且在支付了两年的抚养费后,再未按时支付抚养费。王某多次要求董某履行义务,遭到了董某各种推诿。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某无奈将董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法院调解
北安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此案为家事案件,关系到家庭、社会稳定和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王某长期在外地生活,祁红艳法官采用了线上调解的方式,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并通过电话等方式对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夫妻双方虽然已经离婚,但不能忽视对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不能让大人之间的矛盾影响孩子,离异家庭要更加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发展,呵护孩子的健康成长......”。经过耐心细致地劝说、疏导,双方当事人终于愿意抛开以往的恩怨,为孩子的幸福成长着想,达成调解协议,董某愿意将名下一套住房直接过户到小林名下,并自即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同时承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多给予孩子一些经济支持并多加关心关注孩子的健康成长,会履行好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王某也表示理解董某现在经济困难,并不是一定要主张拖欠的抚养费,而是想要董某一个关心关爱小林的态度。
法官在处理该案时采用了耐心说服教育的方式,该案的审结既维护了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保障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又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真正地做到了案结事了。
法官提示
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夫妻双方离婚往往夹杂着感情纠葛,存有怨气,但后果不应让孩子来承担。父母对孩子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归根结底系家庭矛盾而引发,秉持着最有利未成年人原则,妥善处理抚养教育问题,共同保障子女的茁壮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