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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终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告别了...

  发布时间:2023-06-26 15:50:46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要角色

    其对外代表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同时也需要对公司的部分经营行为承担相应法律义务

    具体到执行案件中,公司如作为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一般也会因公司不能清偿债务

    而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这不,曾担任孙吴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某就因此被限制了高消费,且想“卸任”该身份无果,无奈诉至孙吴法院,让我们一起看看法官是如何审理的。

    成为“法定代表人”的始末:2019年10月8日,陈某受聘来到孙吴县某公司。2020年7月14日,陈某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双方约定工作地点在孙吴县。2021年8月1日,陈某到该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工作,仅从事产品开发及市场经营,不再管理公司事务、行使法人权利,公司由执行董事负责管理。2022年3月4日,该公司人事部门员工称领导让陈某转到另一公司工作,令其办理本公司离职手续。2022年3月10日,陈某将离职材料邮寄给该公司,该公司收到邮寄的材料后未作答复。经与公司多次沟通无果,2022年10月25日,陈某委托律师事务所向该公司致《律师催告函》,要求该公司办理涤除陈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并要求其在收到该函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同日,该公司执行董事收到该函,但仍未做答复。

    “法定代表人”被限高:由于该公司在孙吴法院存在执行案件,陈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已被限制高消费,给生活带来诸多不便。鉴于此,陈某多次催促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且委托律师事务所向该公司发催告函均无音讯。无奈陈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定代表人与所任职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应当定性为委托合同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中,受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本案中,陈某非该公司股东,且陈某自2021年8月1日起的工作内容非继续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以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现陈某明确表示不愿再继续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已丧失继续有效存续的基础。庭审中,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陈某至今仍在经营管理公司、仍在履行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陈某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存在逃脱金融监管或个人责任的情形。陈某非该公司的股东,亦非执行董事,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并且,自陈某2022年10月25日委托律师事务所向该公司致函后,该公司股东至今未能就变更法定代表人事宜协商一致。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孙吴县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至孙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涤除陈某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法官说法:正常情况下,公司治理应以公司自治为主,法院不宜越俎代庖。但在本案中,陈某向公司提出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诉求无果,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起诉,则陈某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且无任何救济途径。故本院认为,陈某对该公司办理涤除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具有诉的利益,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司法实践中,司法权在合理范围内介入公司自治,有利于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倒逼股东、实际控制人积极履行义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但从公平角度,法院在审理类似的案例中,应当严格规范介入标准,平衡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尺度,以防止一些不能清偿债务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借机逃避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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