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破解申请破产企业面临“无产可破”导致的破产程序无法启动难题,推动困境企业、“僵尸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实现有效救治、有序退出,实现经济资源再配置、再优化,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市政府申请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用于支付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中必要破产费用,并制定《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用于支付的费用有哪些?
根据《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一)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二)管理人履行职务的费用,如刻章费、公告费、邮寄费、打印费、档案保管费、交通费等工作费用,以及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费用等;
(三)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四)管理人报酬;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支付的其他费用。
管理人垫付上述费用的,对于数额较大的费用必须经合议庭严格审查后书面批准,不必要则不能开支,且所有费用开支均应当有明细及有效凭证作为依据。
二、什么情况下管理人可以申请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
根据《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可以向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申请:
(一)债务人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自愿承担的;
(二)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自愿承担的。
三、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的援助额度是多少?
根据《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企业破产费用援助条件的案件,每件援助总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财产线索分散、衍生诉讼较多、处理难度大的案件可酌情提高,每件援助总额一般不超过8万元。
每件案件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中用于支付管理人报酬的部分一般不超过4万元。没有财产线索,或者人员、财产、账册等下落不明的简单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部分一般不超过2万元。
四、管理人如何申请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
根据《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管理人认为符合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终结破产程序裁定后15日内向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提出书面使用申请,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及财产状况;
(二)破产费用组成及支付情况;
(三)申请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的金额及理由,需支付多项费用的,应逐项写明申请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的费用名称及该项费用的申请金额;
(四)管理人基本信息及履职情况;
(五)管理人收款账户名称、开户行及账号;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前款规定的记载内容,管理人应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交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承诺书,承诺提供的全部材料真实、合法。
五、申请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相关材料务必真实、合法!
根据《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管理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规定,视情节予以训诫、罚款或者取消管理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