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岳某将一面写有“秉公执法、心系百姓”的锦旗送到北安法院执行局法官手中,高兴地说“没想到仅仅不到一周时间,就把我案件的29000元赔偿款全部执行到位,我要为法官的高效执行点赞!”
01、案情简介
2022年3月,岳某的儿子因打篮球与宋某发生冲突,被宋某打伤住院治疗。
岳某作为其儿子的法定代理人向北安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宋某一次性赔偿岳某儿子29000元。
该判决生效后,岳某多次主张宋某给付赔偿款,但宋某一直以没钱为由未付赔偿款,故岳某向北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02、释法明理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在接到案件的当日便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宋某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得到的反馈结果是被执行人宋某无可供执行财产。
对该案研判分析后,执行法官通过电话向被执行人宋某言明利害、释法明理,告知其外出打工有工资收入但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赔偿款义务,其会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对其今后的工作和生活都有很大影响。
在法官的不断督促和耐心的引导下,从执行案件立案到被执行人宋某主动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仅用了5天时间。
03、法官寄语
及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是当事人的义务。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将采取纳入失信、司法拘留、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并依法搜查、扣押、拍卖名下财产。
法官在此提醒其他被执行人,千万不要心存侥幸,逃避只会害人害己甚至影响家人,如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将被限制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等。为了自己和子女的未来,希望失信被执行人早日履行还款义务,回归正途。
04、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