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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争”晋先 能动司法 | 利剑出鞘,强制腾房治“老赖”!

发布时间:2023-05-09 14:30:42



    法院利剑出鞘,强制腾房治“老赖”

    导读:近日,北安市人民法院11名执行干警抵达执行现场,在辖区派出所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全程见证下,对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果断进行强制腾房执行,经过3个多小时的紧张工作,成功将涉案房屋腾退清空交付申请执行人,有力地打击了失信“老赖”的嚣张气焰,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案情回顾

    北安市文盛小区由北安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夏某原为该开发公司工作人员,2013年10月,夏某将北安市文盛小区3号楼110室房屋作为该房地产公司售楼处使用,并由夏某实际使用,该房地产公司要求夏某将房屋返还并腾空倒出未果,诉至北安市人民法院,经法院判决,夏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北安市文盛小区3号楼110室房屋腾空倒出,并返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判决生效后,夏某未履行腾倒义务,某开发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行动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立即向夏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夏某进行约谈,耐心地向其释法说理、解释劝导,但被执行人夏某仍拒不履行腾房义务,而且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拖延执行。针对被执行人消极抵抗的态度,执行法官迅速走访现场、了解屋内状况、制定腾退预案,对案涉房屋张贴强制腾退公告,公告期满后,夏某以其未在北安市内为由不予腾倒,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安法院果断出击,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腾房措施。

    案情回顾

    4月25日下午14点下午14时,执行团队一行11人和辖区派出所、社区工作人员全部到达案涉房屋现场,干警们拉好警戒线,先与被执行人夏某电话联系,要求其立即将房屋倒出,但夏某仍以各种理由拒绝腾倒,法官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在辖区派出所和社区的见证下,强制打开门锁。

    枝节横生

    门锁打开的瞬间,案外人李某出现了,称其在三天前租住了案涉房屋,对于强制腾退公告并未理会,出租人也向其表示不会腾倒。突发的事件的出现,表明夏某在法律面前的顽冥不化,同时也考验着执行干警对执行现场的把控能力。为核实案外人所述是否属实,谢法官再次拨通被执行人夏某的电话,夏某承认了将案涉房屋出租的事实,并对屋内案外人物品进行了确认,案外人李某看到法院强制执行的决心,在执行人员对其物品逐一清点登记造册后,李某签字确认并将自己物品自行搬出。

    圆满执结

    警戒组迅速在房屋外围进行警戒,清点组对屋内物品进行逐一清点,转运组对物品转运过程全程监督,摄制组对现场进行全方位同步录音录像,经过3个多小时的紧张奋战,执行干警共清点物品近百种,装运车辆6辆,全部转运至由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保管地点,顺利将案涉房屋腾空并交付申请人,使这一“骨头案”得以圆满执结。

    收获点赞

    在这次强制执行工作中,执行干警展现了团结协作的优良传统和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彰显了多年来北安法院干警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舍我其谁的责任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力提升执行质效,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的责任担当。申请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北安法院执行干警严谨、细致、高效的执行作风给予了高度赞扬,他激动地说,我要举双手为法院和法院执行干警点赞。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是国家法律在具体个案中的直接体现,其权威性不容挑战。对于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应心存侥幸,更不能抗拒执行。执行工作的目标是及时实现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把裁判文书“纸面上”的文字变成胜诉人可以享有、支配的实实在在的权益。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具有强制力,任何公民或组织必须服从和配合,被执行人蓄意妨害执行,阻挠法官执行公务的,将受到罚款、拘留等措施的处罚,严重的还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辖区派出所、社区工作人员全程见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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