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2日,外卖员冯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送餐时,将行人胡女士撞倒,导致胡女士受伤住院。事后,胡女士、外卖公司、冯某、某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原告胡女士一纸诉状,将外卖公司、冯某、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孙吴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主审法官多次主持调解仍然无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根据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冯某正在履行工作职责,且冯某系外卖公司的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时正在执行外卖公司的工作任务,故胡女士因案涉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害理应由外卖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冯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而某保险公司的保单承保骑手驾驶车辆范围为非机动车。因此,本案中冯某驾驶的机动车不在案涉雇主责任险保单保障范围内,故某保险公司对于案涉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胡女士要求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外卖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胡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27,078.95元。
外卖行业用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保障,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并加强对骑手的日常管理、提供岗位培训;外卖员应树立安全意识,持证上岗,确保行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