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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争”晋先 环资审判 | 爱辉区河道管理范围内一度假村被强制拆除

发布时间:2023-04-12 09:38:17



    日前,爱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辖区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度假村的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原告王某在爱辉区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度假村,被告黑河市水务局认为原告王某涉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经调查,原告王某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并没有经过河道主管部门的审批,并在收到被告向其送达的强制执行决定后,与被告签订了《拆除搬迁奖励补贴协议书》,后原告王某将被告黑河市水务局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的拆除行为违法并给予赔偿300余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经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批,案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某的起诉于法无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决。

    行洪道是河道两侧堤防或河岸之间用以宣泄洪水的通道,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防洪设施。根据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企业在依法经营的同时也应当承担起生态保护的责任,共同营造爱辉区“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水生态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过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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