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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案例 普法速递】我是股东 凭什么不能看!

  发布时间:2023-03-30 10:43:10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10日,黄某、乔某、乔某某共同投资成立了某有限公司。2011年9月27日,某公司与乔某某及某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乔某某将其持有的某有限公司22%股权的部分(既7%)转让给某公司,转让价格为700万元。协议签订后,某公司按约定履行了转让款的给付义务。2016年10月10日在登记机关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某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为某有限公司的股东。2020年5月29日,某公司与其他股东共同向某有限公司发出了《股东查阅财务相关资料申请书》,但未得到某有限公司的回复。2021年7月8日某公司再次通过EMS邮寄及直接向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发短信和微信的方式发出了《股东查阅公司相关会(决)议及财务相关资料申请书》,当日也聘请律师向其发出了《律师函》,要求查阅和复制公司成立至今的公司章程及修正案、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及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及记录、财务会计报等,但没有得到某有限公司的同意和配合。

    法院判决

    黑河中院审理认为,某公司作为某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对公司财产的使用情况及经营事项的知情权,对反映上述情况的有关公司资料有权进行查阅和复制。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是股东了解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过程的重要文件,有助于股东充分行使知情权,属于股东可查阅、复制的范围;会计凭证既是会计账簿形成的基础,又是验证会计账簿对公司财务状况记录是否完整准确的依据,故股东查阅的范围亦应当包括会计凭证。所以某公司有权查阅上述材料,以充分保障其作为股东的基本权利。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包括公司会计账簿在内的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活动的权利。但是为了对公司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和避免恶意干扰公司经营的行为,对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同样应当给予适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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