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为本,公平买卖
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却依然购买
事后为获得惩罚性赔偿
把对方告上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日,某公司通过网络销售了10件泰国柠檬水果,赵某通过网络支付价款990元。经查,案涉水果未在《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中,故赵某向某公司索赔货款990元并支付赔偿金9900元。经检索,近几年,赵某曾以消费者名义提起多起与本案类似的“假一赔十”诉讼案。
另查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显示,自2016年至今,赵某以所购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提起数十起诉讼,并在多起案件中以所购水果不在《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中为由要求食品出售方退还其购买食品支出价款并赔偿价款十倍损失。
裁判结果
黑河中院二审认为,赵某在某公司处购买案涉泰国柠檬并支付相应价款,双方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泰国柠檬不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的《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以下简称《进口水果名录》)中,且某公司无法提供案涉泰国柠檬经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及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证据,案涉泰国柠檬应认定为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返还赵某购买案涉水果支出的990元货款,并无不当。
关于赵某要求赔偿十倍价款9900元的问题。鉴于赵某多次购买不在《进口水果名录》中的进口水果并进行诉讼索赔,可以认定其对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进口水果检验检疫要求、《进口水果名录》等内容具有明显高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
本案中,赵某明知案涉泰国柠檬不在《进口水果名录》中,仍然购买的行为表明其主观上追求使自己成为食品消费“受害者”,以消费者维权之名,行索赔谋利之实,其行为已经变相演变为一种经营谋利手段,且有职业化趋向,如果赵某因此获得与无过错消费者同等的赔偿,会变相鼓励公民“碰瓷索赔”,有违公序良俗,故对其主张十倍价款赔偿的诉讼请求,黑河中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一、某公司退还赵某货款990元;二、驳回赵某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在此,黑河中院提醒大家,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天价索赔,违背诚信原则以及社会公德,不利于净化市场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环境,商家也要做到坚守诚信规范经营,不售假卖假才是规避法律风险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