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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日】黑河法院为您维权!

发布时间:2023-03-15 16:22:44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

    为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

    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黑河法院特别选取消费维权案例

    教您如何维权图片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一不小心买到过期食品怎么办?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李某在某店铺购买一元过期食品。李某要求某店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退还购物款一元并赔偿李某一千元,案件标的虽小权益事大。某店铺认为其所出售的食品虽然过期但没有对李某产生实际损害,同意退货但拒绝赔偿。经过12315维权热线投诉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协调,双方没有达成和解,故诉至法院。

    爱辉区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由速裁团队先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对赔偿的数额依旧没有达成一致。该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某店铺认为李某不属于真正意义的消费者,李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常消费者的购物习惯,而是明知食品过期为了获得赔偿而购买。李某认为某店铺自身管理存在问题,食品过期没有及时发现并处理。法官向双方详示相关法律法规并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并要求某店铺严格保障食品安全,消费者也要依法合理适当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见,某店铺当场给付李某赔偿款。鉴于食品早已过保质期,法院责令李某自行将涉案食品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法官说法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利益,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安全和生命安全,需政府、企业及社会各方面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堵塞漏洞、防患未然,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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