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5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以郭某某与妇女存在不正当暧昧关系,要向公安机关举报揭露隐私的威胁方式,多次敲诈勒索受害人钱款共34 500元。被告人李某某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行为,主动交出尚未使用的16 600元违法所得钱款及大江牌三轮摩托车一辆,退还被害人。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式强行索取公私财物34 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退还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7 900元,退还被害人。
法官提醒
遇到类似不法行为一定要在第一时间留存证据并报警求助,一味的“软处理”只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另外也提醒那些想通过非法途径谋财的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以不法途径获取不义之财,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