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指出:“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必须强化群众观念,必须坚持源头治理,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必须工作重心下移”。最高院又相继出台了五项制度,对当前的信访工作提出了新的工作思路、方法和要求,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近年来,孙吴法院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支持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解决了一部分信访积案,但还没有从根本上扭转了被动落后的局面,作为基层法院要在完善机制、加强治理上狠下工夫。
目前,涉诉信访居高不下,客观上是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的突现,主观上是基层法院的执法理念、执法能力与人民群众的期望不相适应的集中表现。从调研情况看,产生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主要有二个层面的原因。
外部因素:一是社会转型和案件数量增长快的因素。目前全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大量的土地、供热、劳务合同等纠纷最终通过诉讼聚集到法院。近年来法院的受案数增长较快,2007年受案1198件,2008年受案1589件,2009年受案2435件,而一线法官始只有11人左右,有限的审判力量短时期内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案件数量的增长致使一部分法官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调解,使一些没有解决或解决不好的矛盾通过上访的形式表现出来。
二是部分上访人员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认为只有上访才会得到重视,问题才会得到更好的解决,导致越级上访增多。有的上访人员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心理,认为只有把事情闹大,才会引起关注和重视,有的以越级甚至进京访为要挟,企图获取高额赔偿,笔者所在院有一名上访人员长期居住在北京,平时以打工为生,每到特殊时期,就要挟到有关部门上访,明确提出要钱,一张口就是三千五千,不给钱就登记,影响很坏。
三是信访政策和信访机制不够科学,信访的联动机制没有发挥作用。目前信访工作的总原则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虽然出台了三机关下文,要形成合力,但部分信访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不能及时处置,导致信访升级。为一时安稳,开政策口子过大,给信访带来负面效应。此外,对少数无理上访人特别是对非法缠访闹访和以极端方式上访的人员缺乏应有的处理措施,界定的标准不及时,不利于构建有序的信访秩序。
内部因素:一是对涉诉信访工作认识不到位。平时工作主动性不强,缺乏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决心、信心和恒心。一些法官本位思想严重,不愿正视自身问题,工作被动应付,甚至敷衍了事。
二是执行难问题依然严重。执行力量不足,造成案件积压。少数法院对外地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案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少数执行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不高,错误执行,不给好处不执行,给了好处乱执行。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机制尚不完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
三是一些法官司法理念不正确,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不强。有的法官缺乏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不愿细致地做群众的工作,片面强调独立审判、自由裁量、坐堂问案,重判轻调,重结案轻效果,导致“案结事不了”, 少数法官司法行为不规范,司法作风简单粗暴。
“五项制度”的出台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指明了方向,对强化群众观念、积极为民司法、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提高工作效率的具有积极作用,是依法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的体现。在落实上,我们要坚持做到:
一是建立信访评估预防制度,早发现早治理。对基层法院来说,涉诉信访产生的源头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各环节,要加强源头治理,必须从这些环节入手,规范立、审、执工作规程,加强审判管理,制定“高压线”,提早预防,使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严格明确涉诉信访案件。有关部门对在诉讼程序中的案件不能一概视为涉法上访案件,当事人应依法定程序表达请求,对当事人上访所反映的、正在审理程序中的案件,不应该一概纳入信访案件范畴。进一步严格要求,明确信访处理原则,建立终结程序,统一标准,对无理缠访上级法院应及时明确,以便下级法院遵照执行。
二是建立通报制度,公开促公正。对于信访案件我们坚持及时准确通报上级院信息和本院信访案件分析,及时沟通信息、督促警示,强化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坚持源头治理。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由“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负责人直接抓,实现人人抓信访,层层抓信访的大信访工作格局。始终不一地推行信访联席制度,主动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互通信访情况,有效避免多头信访、多头交办、令出多门、答复不一的人为被动局面。同时,建立和保持与上级法院的联系机制,实现上、下级法院信访传递,加强信访的反馈,对重大信访案件和特殊信访案件及时汇报,争取理解、支持,加强沟通,纵横联动,内外协调,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
三是建立约期接谈制度,领导亲历亲为。近年来,基层法院都坚持院长接待日制度,事实证明,效果是比较好的,在此基研上,立案庭、信访办要对接谈进行细化,建立登记簿,重点案件要建立接待档案,在减少重复访、越级访数量、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接谈效率上下工夫,真正做到司法为民,节约司法成本,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四是建立多元化解制度,齐抓共管。涉诉信访问题原因复杂、矛盾交织,仅仅依靠法律手段,靠法院一家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的。法院要广泛调动和借助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涉诉信访矛盾的化解。把涉诉信访矛盾化解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将法律援助、社会救助、心理咨询服务等引入信访化解机制,设立涉诉信访专项救助资金等等。完善现有司法制度,提高法院地位,树立法院权威,赋与法院应有的权能。国家应加强法院建设,赋与法院应有的权能,使法院不但有权受理各种纠纷,且有能够处理各种纠纷。各国家机关,尤其是政府机关应当带头尊重并执行法院判决,树立司法权威,将纠纷重新引导回诉讼程序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