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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4-27 10:47:10



    案例一:张某假冒注册商标罪、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案件简介:2015年11月份,孙吴县沿江乡农民朱某要购买正品包装的“德美亚”1号玉米种子,遂联系逊克农场的被告人张某,其承诺可以购买到正品包装的种子。朱某便打给张某人民币10万元钱定金,之后又陆续打种子款人民币40万元。2015年12月份期间,朱某不间断催促张某索要玉米种子,被告人张某知道自己无法为其购买到正品包装的种子,便联系了吉林省某公司的经理(2016年1月3日病故),从其公司购买了2.5万斤白包玉米种子,运到了某种业公司加工厂。之后被告人张某在网上联系了制作包装的林某,林某为张某生产了假“德美亚”1号玉米包装袋,并邮寄给张某。被告人张某接到包装后在某种业公司加工厂进行了灌装,后将灌装好的800袋“德美亚”1号玉米种子销售给孙吴县沿江乡的朱某。2016年4月3日,朱某接到种子后发现种子包装有问题,便向张某提出退货,张某遂退给朱某人民币30万元,剩余的20万元张某答应朱某待这批种子销售出去后再还给他。之后张某与嫩江县某农场的被告人刘某联系,让其帮忙销售。被告人刘某在明知种子包装有问题的情况下,以每袋人民币340元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于2016年4月16日销售给被害人吴某(男,48岁)600袋,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0.4万元。被告人刘某将20.4万元的种子款据为己有并使用,案发后吴某向被告人刘某提及种子包装有问题并要求退货,被告人刘某拒不退还种子款。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并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刘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20.4万元;四、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种子759袋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党中央高度重视种业发展,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种子制假售假和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严重扰乱种业市场秩序,妨害种业健康发展,危害国家种源安全。本案的审理,充分发挥了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对涉案人员进行刑事处罚,追缴违法所得,判处罚金刑,有效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净化种业市场,为种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刑事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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