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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辉区法院首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判决书“出炉”!

发布时间:2022-03-18 16:19:0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积极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在近期审理的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中,首次尝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进行释法说理,这也是该院践行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的重要举措。

    因公负伤后失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有权获得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

    ——赵某玲诉某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上世纪70年代,上海知青刘某响应国家号召,来到某村插队落户,劳动中与拖拉机手赵某玲产生感情,双方于1982年结为夫妻。婚后不久,赵某玲在维修拖拉机时,被飞出的铁屑击中左眼,经多方治疗未愈,导致赵某玲左眼完全失明,终身残疾。1984年,因某村委会无力赔付赵某玲医疗费及工伤赔偿金,村负责人与赵某玲共同商定:对赵某玲在村西自行开垦的2公顷土地不予收回,由其终生耕种,所获收益作为对其因公负伤的赔偿。此后赵某玲一直耕种该土地,每年按规定上缴农业税,国家实施惠农政策后,赵某玲享受了该土地的各项补贴。1986年,国家落实知青政策,赵某玲夫妇转为非农业户口,赵某玲成为一名养路工人。

    2020年6月,政府因铁路建设的需要,征收了赵某玲耕种的部分土地。征收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了某村委会。赵某玲认为自己应当与村民享受同等待遇,分得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与村委会协商未果后提起诉讼,要求某村委会给付土地补偿费的70%,即18万元。某村委会认为赵某玲已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具有分得“70%土地征收补偿费”的身份资格,不同意赵某玲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赵某玲随妻子被落实“知青”政策后已不属于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其对案涉土地不具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赵某玲不具备要求分得土地被征收后的70%土地补偿费的主体资格。但本案应当考虑赵某玲取得案涉2公顷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性。赵某玲是在农村改革前从事集体劳动而受伤致残,村集体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用2公顷土地使用权作为对赵某玲的赔偿,赵某玲的土地使用权是基于其为维护集体利益身体遭受伤害而获得的,这种因人身伤害取得的赔偿权应当更优于基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同时,诚实守信、扶弱助残是中华民族千百年传承下来的传统美德,强调诚实劳动,信守承诺,诚恳待人,奉献爱心。赵某玲因公受伤后理应获得充分的赔偿,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追求相契合。据此,法院判令某村委会给付赵某玲土地补偿费18万元。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三、典型意义

    诚实守信、扶弱助残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追求,爱岗敬业、劳动光荣是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美德。劳动者因集体利益在劳动中受伤致残后,应当得到应有的赔偿和救助。虽然案涉的2公顷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赵某玲已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赵某玲因公受伤导致左眼失明,该受伤结果对其后续的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赵某玲被落实知青政策后,从事的养路工人工作收入微薄,而其与村委会协商一致取得的2公顷土地使用权,系其今后生活保障的一部分收入来源。如该土地被征收且得不到补偿费的情况下,会导致赵某玲的晚年生活再度陷入困境。结合村委会已明确承诺该土地由赵某玲终生耕种,在土地被征收后村委会应向赵某玲支付相应土地补偿款。某村委会拒付征收土地补偿款的行为,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法律应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作用,本案判决充分考虑赵某玲的土地使用权来源、身体情况、生活情况等因素,作出合情、合法、合理的裁判,对弘扬诚实守信、扶弱助残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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