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是国际禁毒日,近年来,除了人们熟知的贩卖毒品罪之外,容留他人吸毒罪作为毒品犯罪的一种,其案件数量正在不断增加。近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1件毒品犯罪案件。
2012年8月27日,四川人洪某某与嫩江人陈某某携带在成都市购买200多克冰毒来到嫩江县,洪某某让其雇员四川人庞某某负责保管冰毒。三人在嫩江县的宾馆住宿几日后,考虑携带大量毒品住宿宾馆有风险,由陈某某联系其朋友被告人李某,陈某某等人携带着毒品来到嫩江县清河家园4号楼6单元201室李某的出租屋居住。在此期间,陈某某、洪某某、庞某某在李楠出租屋内,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吸食冰毒。2012年9月4日公安机关在嫩江县清河家园4号楼6单元201室抓获被告人陈某某、洪某某、庞某某,当场缴获毒品263.4克(含包装袋)。经鉴定:公安机关扣押的白色粉末中检测到甲基苯丙胺成分,其净重为254.04克。
日前,这起案件已公开审理,李某在法庭上交代,由于自己的法律意识的淡薄,当时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现在后悔不已。法庭认为,李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考虑到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等因素,将依法对其酌情处罚。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吸毒是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于是,很多人的思想中形成了一种观念,既然吸毒不犯罪,给人提供吸毒场所,应该也不是犯罪。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最高判刑是3年并处罚金。对于吸毒的人来讲,买到毒品后,寻找一个可供吸毒的场所相当关键,这也是刑法设立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意义,是为了更好地打击毒品犯罪。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禁毒日来临之前对这起案子的公开审判,也再次敲响了警钟,并提醒市民,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同样可能触犯法律,并遭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