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因琐事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2012年被网上追逃,知道后虽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依法认定犯故意伤害罪。近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1995年2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魏某某(已判刑)等人酒后与魏某某的妻子林某某等人先后到北安市通北镇百花园歌厅跳舞。在跳舞过程中,因被害人刘某某邀请林某某跳舞发生纠纷,引起魏某某不满,魏某某与被害人耿某某、刘某某发生口角,魏某某喊张某某拿刀,二人分别持刀追刺耿某某、刘某某,并刺中耿某某、刘某某的身体数刀。二人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耿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耿某某系生前颈部内动脉损伤失血过多死亡;刘某某身体损伤构成轻伤。2012年10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得知被网上追逃后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认犯罪事实。
庭审中,张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已过追诉时效,不应当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张某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虽然主动去公安机关,但其并未供述自己实施犯罪行为,在公安机关及庭审中均没有承认其持刀参与追刺二被害人的事实。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所提未持刀参与追刺二被害人的辩解意见,经查,本案有多位在场证人证实,张某某与魏某某手持尖刀共同对被害人耿某某、刘某某实施伤害行为,且张某某无证据证实其没有拿刀参与打仗。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亦不存在过追诉时效。于是依法判处张某某无期徒刑;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