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屡遭侵犯,不仅对人民警察的人格权、健康权乃至生命权造成直接的危害,更是对公安机关乃至国家执法权威的藐视和亵渎。8月5日,孙吴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袭警犯罪案件,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正式施行后,孙吴县首例袭警犯罪案件。
3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尹某某与哥哥在母亲家,酒后因家庭琐事厮打在一起,朱某某(尹某某姐夫)报警。红旗街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赶往现场,尹某某站在门口不让办案民警李某某、唐某某进入,并手持碎啤酒瓶子将办案民警李某某颈部划伤,之后被民警制服。经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李某某颈部损伤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此案经合议庭评议后,依法当庭进行了宣判,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人民警察,作为人民群众的“守护神”,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保障人民安宁、维护社会稳定等重要职责。暴力袭警不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还破坏国家正常管理秩序,损害国家法律权威。人民警察为人民,人民更应该由心的尊敬警察,维护警察的合法权益和执法权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升人民警察正确依法履职的信心和决心,不要让我们的“守护神”流血又流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