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安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理了一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于2012年为被告供热,但被告未按期缴纳供热费,故原告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接到本案后高度重视,虽本案诉讼标的仅有2000余元,但原告与被告因案涉纠纷,已在本院提起多次诉讼,时间长达4年之久。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答辩称,车库的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妻子,而不是在自己的名下,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承办法官发现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没有争议,只是因为长达4年的诉讼,让双方心理上有了结。
承办法官从法理讲到情理,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原告作出了让步,要求被告给付1800元,被告也欣然同意。
随着被告当庭把1800元交给了原告,双方长达4年的心结也开打了。冤家宜解不宜结,很多案件并不是一判了之,需要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本案正是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解开了双方的心结。消除了双方的积怨,提升了双方对法官及法院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