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嫩江法院民一庭法官李爱忠审理一起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儿子陈某为李某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李某在一次钢板取出手术过程中,因麻药反应致使呼吸困难并造成“缺血缺氧性脑病”,经治疗后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故其儿子陈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承办法官李爱忠收到案件后,立即与陈某取得联系,了解到被申请人李某无他人照料的实际困难,便当即决定前往陈某住处。在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后,承办法官李爱忠在陈某家中指导其办理了司法鉴定申请手续,并完成了案件送达。经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李某被鉴定为植物人状态,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判决作出后,承办法官李爱忠再次前往陈某家中,向其宣告判决结果,并就监护人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了耐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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