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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孙吴法院执行法官护春耕 措施有力度 结果有温度

发布时间:2021-04-06 09:59:38




    法院执行一起案件共分几步?孙吴法院执结的一起买卖合同案件告诉你!

    2016年2月,祖某某与刘某在孙吴县金海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赊购雷沃谷神联合收割机一台,价值461,600元,约定2016年5月30日前将欠款交付完毕,因二被告未及时交清余款,原告金海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祖某某、刘某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2027年12月30日止每年给付原告金海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收割机款50,000元,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共计500,000元。

    在案件进入执行后,执行法官多次约谈被执行人,祖某某和刘某仍未按期履行约定的义务,执行法官对二被告采取了公布失信被失执人、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在执行员的调解下,刘某与金海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动履行250,000元,金海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不再追究刘某的任何责任,此案得以执结,为金海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挽回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减轻了被执行人的经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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