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施行以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牢固树立“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坚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工作原则,推进制度管理创新,规范国家赔偿工作,大力改善司法环境,切实加强审判队伍建设,较好地完成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任务,为维护司法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 加大学习宣传力度,营造和谐的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氛围
我们把学习宣传《国家赔偿法》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在提高自身能力、扩大社会影响上狠下功夫。一是认真组织学习。树立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转变国家赔偿审判只是赔偿办具体工作人员的事的模糊观念,抓好法官自身学习。选派法官参加最高法院、省法院举办的培训学习,举办学习贯彻《国家赔偿法》培训班,集中全市法院相关审判人员进行培训。2006年8月,请省法院赔偿办主任李慧英作专题讲座,培训法官六十余人,有效解决了一些困扰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疑难问题。每年召开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以会代训,提高了审判人员业务素质。二是加大宣传力度。我们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国家赔偿法》,采取送法下乡、法律大集等方式,组织法官深入乡村、走上街头直接向群众宣传,与群众面对面地交流,扩大宣传教育面。编印了国家赔偿法律法规宣传册,开展宣传日活动,近三年来共向群众发放宣传单260余份,解答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50余件,提高了群众对《国家赔偿法》的认识和知晓度,增强了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开展专题调研,撰写的《国家赔偿若干问题探析》、《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国家赔偿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等多篇文章被《中国法院网》、《黑河审判》发表刊登。三是改善司法环境。我们坚持依法办事,能动司法,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主动争取人大机关的支持,建立与其他政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努力寻求化解纠纷的最佳时机和突破点,共同打造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的良好环境和工作平台。如在接到全国人大交办的林长春夫妇要求赔偿的信访材料后,经过审查发现当事人没有弄清谁是赔偿义务机关,相关部门也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我们及时向市人大汇报,求得支持,并向当事人讲明《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解决问题的方式,当事人十分满意。还有在处理多次到省、市委上访的栾世春申请赔偿一案中,我们主动向市委政法委汇报案情,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为领导机关决策提供了参考,发挥了国家赔偿审判的职能作用。
二、深化制度管理创新,推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规范化建设
我们把规范化建设作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切入点,在科学管理、提高审判工作水平上狠下功夫。一是明确管理原则目标。把管理定位在“规范、高效、便捷”上,充分发挥管理的作用和功效,实行“三个一”标准,“一个坚持”就是始终坚持在赔偿审判工作中秉公执法、敢于纠错、敢于碰硬,严格依法办案;“一个想法”就是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办当事人之所需,想方设法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一个目标”就是通过我们积极工作,使当事人对赔偿审判工作评价满意。几年来,共收到锦旗、表扬信八面(封),受到群众的赞誉。全市法院赔偿审判队伍实现了连续五年“零违纪”,“零投诉”、“零差错”。二是完善管理工作制度。我们认真总结经验,规范办案程序,建立了听证、错案追究、司法救助等项制度,对立案审查、权利告知、权利救济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完善。为帮助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利,我们制作了《申请国家赔偿案件诉讼须知》,把国家赔偿的条件、立案标准和所需要的材料告知当事人,同时把释明告知工作贯穿于立案、审理、协调、宣告赔偿决定和执行的全过程,使赔偿审判工作的相关法律规定,让请求人听得懂、听得清,用得到,会用、管用。今年,我们又制定了《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制度》,从案件审理、信访接待、审判指导、工作协调、办案纪律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规范了赔偿审判工作。三是强化管理机制创新。坚持科学规范管理,创新管理方法,落实管理责任。实行国家赔偿案件流程管理,规范案件操作规程,把立案、审理、结案等环节纳入有效监督之内,对超过期限的案件亮黄灯预警、亮红灯警告,对超审限的予以严肃处理。建立国家赔偿工作评价评估体系,科学制定评价指标和标准,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和裁判文书评查,及时主动发现案件瑕疵,改进工作。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把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果以及发现的执法办案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记入法官执法档案、廉政档案,作为责任追究的参考依据,实现了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依法维护群众权益,实现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最佳效果
我们把维护群众权益作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落脚点,妥善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最佳办案效果。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在执法办案中落实以人为本要求,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树立国家赔偿审判新理念,该赔则赔,当确认则确认,既维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实现国家赔偿审判的目的。如在审理刘胜国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中,我们先后去了哈尔滨、齐齐哈尔和内蒙古莫力达瓦旗等地调查了解,核实证据,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赔偿申请人对我们工作表示理解,最终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在审理李某某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中,我们坚持依法纠错的原则,忠于法律,顶住压力,做出了确认违法裁定,并多次为其解决生活困难问题,化解了赔偿请求人的对立情绪,从而促进了案件的审理。二是发挥司法建议作用,有效预防矛盾纠纷发生。我们通过对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逐案进行梳理,分析原因,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易造成国家赔偿的环节,采取个案指导的方式,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规范执法行为,严把案件质量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赔偿案件的发生。如在审查王尤发申请国家赔偿一案时,我们经过阅卷调查,发现此案没有执行终结,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们及时与基层法院有关领导协调,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减少当事人的损失,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国家赔偿案件的发生。几年来,我们共发司法建议九条,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全部落实到位。三是主动汇报积极协调,及时兑现国家赔偿金额。赔偿金额的兑现,是赔偿请求人实现其自身权益的最终体现,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后和最关键的环节。为维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解决赔偿款的兑付难题,我们主动向市委、人大、政法委汇报工作情况,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院主要领导亲自到政府向市长做专题汇报,主管领导多次到有关部门做协调工作,在市里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2007年一次性解决了80万元的赔偿资金,赔偿请求人为表示感激之情,送来了写有“心系百姓,人民公仆”的锦旗,这起困扰法院多年的“老大难”案件最终得到妥善解决。
虽然我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上级法院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与兄弟法院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将以这次会议为契机,认真领会会议精神,虚心学习其他单位的先进经验,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公正、廉洁、为民”司法的要求,按照省法院的部署,进一步转变观念,不断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监督,发挥国家赔偿审判工作规范司法行为的职能作用,推进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