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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调解工作 实现案结事了

发布时间:2011-12-02 14:49:33


    近年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紧扣“公正和效率”工作主题,认真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方针,本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增进团结、维护稳定”和“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原则,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优势,狠抓司法调解工作,将司法调解紧密贯穿于审判工作中,不断创新调解制度,完善调解机制,提高调解水平,努力开创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和指导调解工作的新局面。

    一、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中所采取的措施

    一是进一步强化调解意识。市法院认真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把更新法官司法理念,提高全员调解意识作为重点抓在手上,将全程调解贯穿在民事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坚持立案时、开庭前、开庭中、判决前均进行调解工作,不放过任何一个调解的机会。

    二是积极探索案件调解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我院以民事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和民事工作联席会议为平台,通过介绍调解经验和体会、个案的调解方法等方式,开辟了一条总结交流调解经验的有效途径。院党组将调解率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纳入部门年终岗位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和法官执法档案,对年终调解率高的庭和个人予以表彰,并作为评先选优的依据,从而产生了良好的导向作用,大大提高了办案法官调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是总结经验,适时推广铺开。通过多年的审判实践,在对个案的调解经验不断积累总结的基础上,我们在审判一线法官中逐步建立并推行了抢抓关键法、利益平衡法、辩法析理法、案例诱导法、冷却处理法和温情感化法等调解方法。在具体调解工作中,我院坚持灵活运用这些方法,将这些方法巧妙有机地结合到一起。一要抓住关键找准点。对于一些争议标的不大而案情却相对复杂的案件,并不固守查清事实这一教条,而是本着利益平衡的原则,在尽量查清案情的同时,寻找双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平衡点,围绕这个平衡点进行调解,取得了较好效果。二要辩法析理。在民事调解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理出头绪,讲明法律,说清道理,通过及时耐心的启发疏导和说服教育以及相关案例,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三要借力巧开锁。案件到了法院,双方当事人都托人的为数不少。对此,我院借助双方“说情人”,利用他们来解开当事人的“思想锁”,为案件调解创造有利条件。同时,积极请基层组织、人民调解员或调解助理员来协助调解,并针对当事人比较相信代理人、律师的特点,通过代理人和律师协助法院做当事人的工作,促成调解等方法,取得了较好效果。四要冷热有别。针对不同案件的特点,准确把握调解时机,分别适用“冷处理”、“热处理”、“温处理”等不同方法。所谓“冷处理”,主要是对于打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或矛盾较为激化的案件,不急于调解,而是先放一段时间,使当事人的情绪“凉”下来,从而使当事人能够冷静下来,正确分析形势,从而愿意接受调解。所谓“热处理”,就是在当事人已有调解意愿,但还拿不定主意的时候,趁热打铁,不失时机地摆事实、讲道理,进行“热调解”。“温处理”,主要是指在与当事人接触进行调解的时候,要出以真心、付出真情,让当事人相信办案人员是他的贴心人,会为他主持公道,从而愿意讲出真实的想法,愿意接受法官提出的调解意见。

    二、现阶段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调解周期长与办案任务重的矛盾。从调解工作实际看,调解工作经常占用大量的精力。单从这方面讲,调解有时不如判决结案的周期短、效率高。而当前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数量不断上升,法院及法官面临繁重的工作任务和压力。二者之间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矛盾,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2、片面强调调解结案率的做法欠妥。调解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只是一种结案方式,虽然能够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它并不是一个终极目标。为片面追求调解率,一些法官对案件久调不决,想从实体上解决当事人的纠纷,但无形之中,又在程序方面侵犯了当事人的利益,容易直接引起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不满,使一些事实模糊、责任不明确的案件超审限。

    3、调解过程难以监督。调解可以在诉讼的各个阶段进行,而且调解的次数、时间不确定,因此,要对调解活动,尤其是全程监督几乎不可能。正因为缺失监督,就出现了一些“怪异”的现象。一方面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另一方面一方或双方都怨声不断,甚至声称法官徇私枉法。

    4、审判作风问题造成法院在群众中信任度降低,导致信访案件不断出现。审判作风好坏往往是案件能否得到调解的基础,审判作风端正,工作深入细致,审判行为规范,用“心”为群众解纷止争,可为调解案件打下良好的基础;即使调解不成,作出判决,也有利于服判息诉。但正是由于少数法官审判作风不良,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使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了意见,甚至将与对方当事人的矛盾转化为与法官的对立情绪。

    5、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调解技能有待提高。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加之人民调解协议与民事诉讼相衔接后,调解的程序、文书等规范性要求不断提高,因此对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及调解技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我市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技能与新形势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三、做好法院调解工作得的建议

    1、采取倡导调解和鼓励调解的工作机制,对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要求不得规定硬性指标。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在有特殊情况的前提下,规定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一次。

    2、调整现行的审判质量和绩效考核指标,使各项考核指标更加注重实际,实现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建立特色的调解监督体系。调解制度亦不能脱离监督,以防失去公正。一是要设立利用调解规避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协议撤销原则。二是要设立违背当事人意愿或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调解的制裁原则。三是要设立对当事人恶意调解、故意拖延诉讼的行为的制裁。从而促进法院调解的公正、文明、高效。

    4、各法院应积极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诉调对接模式,努力争取党委和政府的大力支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机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的沟通与协调,逐步实现从理念到制度、从单向到互动、从形式到实质的诉调对接。

    5、强化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一是要严格把好人民调解员的入口关,将一些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及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吸纳进调解员队伍,建立起一支专职调解员与志愿者相结合的调解队伍。二是要将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作为一项制度常抓不懈。确立初任调解员的上岗培训及调解员的年度在岗培训制度。使调解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新经验、新办法,强化调解方法和技能训练,不断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三是必须有针对性地组织培训,减少培训工作的盲目性和形式主义,增强培训的实效性。同时,要建立人民调解激励机制,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激发他们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人民调解工作光荣、化解矛盾纠纷有功的良好氛围。

    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任重道远,我们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前行路上存在的困难也不少,但我们将牢记使命,不负众望,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扎实工作,克难奋进,为把我市的人民调解工作推向一个更新、更高的台阶,确保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而做出更新更大的贡献。

责任编辑:韩春霞    

文章出处: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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