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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站式”建设】北安法院速裁法官成功调解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8-27 08:39:12


    离婚后探望权被无情“剥夺”,非抚养方该如何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北安法院速裁法官受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化解了纠纷,圆满解决了争议焦点。

    张某与齐某于2019年1月离婚,约定婚生女的抚养权归父亲张某,母亲齐某一直按协议约定每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用,但张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齐某探视婚生女。2019年6月,双方签订了《补充离婚协议书》,对婚生女的探视进行了明确约定,该协议签订后,张某仅让齐某探视一次,之后仍以各种理由拒绝生母齐某探视女儿,张某因工作原因,婚生女一直由爷爷和奶奶照顾,齐某认为孩子缺乏父爱,母亲很少陪伴,对孩子成长十分不利,原告齐某以为孩子健康成长为由,遂起诉到法院,申请法院变更抚养权。

    案件受理后,速裁法官王胜宇第一时间打电话给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情况,经过耐心劝说,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立即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调解,承办法官从情理和法理的角度,向当事人分析案件争议焦点,解决双方分歧,最终,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婚生女继续由父亲张某抚养,齐某每周可探望婚生女两次,具体探视方式、时间、地点双方自行协商,承办法官随即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成功做到案结事了。

    根据《婚姻法》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官说法

    探望权的意义在于,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探望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充分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教育,还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父或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应该履行探望权人实现探望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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