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针对辖区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具体情况,向辖区内的几家金融机构送去了司法建议。
五大连池市辖区内,几家银行主要涉及借款方式为联保借款,即借款人之间互为担保人,经过对近几年联保借款案件进行梳理,个别银行存在对担保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况,如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此种约定不明情况,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该内容进行了调整,且与之前的规定相比变化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鉴于对保证期间的新规定,为更好的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通过向辖区内部分银行下发司法建议的形式,及时进行风险提示,提醒各银行针对担保期限约定进行调整,以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