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治论坛 -> 调研成果

黑河市法院老年维权工作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1-12-02 14:48:35


    多年来,黑河市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黑龙江省实施实施条例》等各项政策法规, 积极探索老年维权工作的新机制、新方法、新途径,以人为本,以爱为先,全方位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大力营造“关爱老人,构建和谐”的工作氛围。以“护老、助老、便老”为宗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创新工作机制,注重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一、审理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案件的基本情况

    全市法院2010年及今年3月共审理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案件237件,其中赡养案件109年,抚养案件53件,住房案件13件,财产纠纷62件。无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刑事自诉和公诉案件。

    二、设立“老年人维权合议庭”的基本情况

    全市法院有三个基层院设立了“老年人维权合议庭”,专门负责审理老年人维权案件,以确保“涉老”案件审理的公正与高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审理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案件的主要做法

    全市法院高度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对老年法庭的工作制度、程序、措施等各环节进行了完善。一是立案从优。老年人起诉优先立案,对行动不便的特殊老年人采取上门立案或电话立案。二是开通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及时提供减免缓诉讼费援助。 三是注重调解。把调解工作贯穿于老年人权益案件的受理前审理时和执行中。我们注重老年人权益案件的调解,尽可能地避免矛盾激化,减少讼累。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我们主动与当地党委、政府的联系,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找准争议的焦点,制定调解措施,发挥当事人的亲友在调解中的亲和力作用,促使双方调解息诉。调解中,我们还注意通过教育帮助,让当事人切实认识到自身过错,将保护当事人权益变为自觉行动,在满足物质需要的同时,给予老人以精神慰籍,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四是执行到位。在执行工作中,一方面强化执行环节,对涉及老年人的住所、医疗、生活等急需解决的案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先将老年人的生活安置好。另一方面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对拒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维护老年人的权益。五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关于老年人的案件,改变以往“坐堂问案”的庭审方式,把庭审灵活机动地开到田间地头,开到村镇集市,在公开审判的同时,广泛弘扬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六是建立回访制度。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案件审结后建立老年人档案,定期回访,确定老年人权益得到了真正有效的保障。

    四、落实省法院《关于切实加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通知》的具体措施

    一是重视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老年人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侵犯老年人权益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老人受家丑不可外扬传统的影响,权益受到侵犯不愿诉诸法律,以及基于亲情及对家人的信任,即使对簿公堂也往往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致使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我们积极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宣传,开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宣传咨询活动,解答老年人提出的各种问题,为老年人讲解《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以案释法。符合起诉条件的告知有关事宜,反之不是简单地把案件一推了之,而是耐心向他们解释,说明情况,并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

    二是加大审判力度,加强巡回办案,选择典型案件,并就地审理,扩大教育面。通过案件的公开审理,妥善地解决了纠纷,同时也起到了“审理一件,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三是落实便民措施,热心服务于老年人。对来院咨询、起诉的老年人,立案庭都热情接待,耐心的询问和讲解,建立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加强对老年人诉讼的指导。对生活困难交不起执行费的老年人尽量予以减、免、缓,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停留在调解书、判决书上。对涉老案件中的赡养费案件采取支付令、先予执行等方法,及时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四是注重感化教育,着力调解纠纷维护家庭和睦。因涉老案件的被告多是老年人的亲属,他们之间虽有矛盾,但都有血缘或者亲情关系,我们尤其注重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修复当事人和睦的家庭关系。案件承办人及时走访双方当事人深入了解案情,并邀请人民调解员、基层干部及当地有名望的人士一同前往纠纷发生地,召集老人与子女及其他亲属进行“圆桌会谈”。让纠纷双方充分阐述事实和各自的观点、理由,而后从情、理、法等方面入手,对不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释法明理,促使其主动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对因为老人不公引起的纠纷,对老人进行耐心开导,营造轻松的氛围达成双方都愿意接受的协议。

    五、贯彻实施“一法一例”,依法审理好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案件,与老龄工作部门建立维权联运机制的问题和建议

    依法审理好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案件,与老龄工作部门建立维权联动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是有些部门老年人权益维护机构设置不规范。目前大多数县区都设立了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但是机构设置仍然很不规范。一些地方老龄办的编制、级别、经费、人员配备不到位、不落实,严重影响了基层老龄工作干部的积极性。

    二是老年人权益保护方式简单。在工作中,部分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创新能力差,往往忙于应付具体事务性工作,缺乏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调查研究少,被动接受上级部署的工作多,没有能够真正发挥老龄办应有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参谋助手的作用。

    三是地区领导不够重视。在老年人权益保护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上,领导不够重视,领导和工作人员素质普遍偏低。

    为了切实解决好以上问题,推动老龄工作部门建立维权联动机制,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组织的调节、教育作用,不断完善《家庭赡养协议书》的签定、兑现和督促落实工作,妥善处理好家庭赡养纠纷,重点惩治不承担赡养义务,遗弃、虐待甚至残害老年人的违法现象,对情节严重的应加大法律干预力度。

    二是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制定实施律师、公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的规定。部分地区成立老年法律援助中心、老年法律事务所,开设老年法律服务热线,为老年人的维权活动提供便利。

    三是公安机关在老年人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特别是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时,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惩戒肇事者,排除侵害。

    四是部分老龄委设立了老年维权协调机构,或者将法院、公安部门吸收为老龄委成员单位,对有关重大和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沟通,进行协调、研究和处理。

    五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以及老年群众组织——老年人协会,承担了大量的调解和服务工作。这些部门和组织要初步构成老年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的网络体系,增强老年维权工作的力度。

责任编辑:韩春霞    

文章出处: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