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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儿童节前,来听北安法院法官讲讲法

  发布时间:2020-05-25 09:48:46



    开学延迟

    学生们纷纷宅家上网课

    数学课、语文课、英语课……

    普法微课堂自然也不能落下!

    北安法院儿童节前

    与孩子们隔空对话

    让同学们宅在家也能学法律!

    疫情阻碍了开学的脚步,如何确保青少年学生接受法治教育不断档、不停滞,这不仅牵动老师和家长的心,也始终是北安法院法官的牵挂。2020年儿童节将至,疫情之下,北安市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携手北安市教育局,以法为礼,通过网络直播与孩子们隔空对话,为全市5600余名中小学生送上了一份别样的节日礼物,保证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档、不掉线。

    “同学们,你们好,我是北安法院少年法庭的法官阿姨,今天很高兴通过这样的方式和大家见面,今天就让我和大家一起来学习法律知识,了解一下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什么是犯罪的,从而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日,北安法院少年法庭庭长李俊杰巧用“互联网+”平台,通过“钉钉”开设网上微课堂,让青少年学生们足不出户就能学到法律知识。课堂上,李俊杰庭长以《学习法律知识,做知法守法青少年》为主题,重点讲解了学习法律知识的意义及重要性、青少年的刑事责任年龄、如何增强自我防范意识、遇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应该怎么做三方面的内容,并以案说法,用在审判工作中接触的真实案例,向学生们介绍了未成年人犯罪给自己、家人及社会带来的危害,告诫学生们在日常生活中“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提升学生们学法、守法和用法的能力。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几个真实案例吧~~~

    网络直播       直击犯罪

    01

    莫让网络“网”住了心灵

    虚拟世界很精彩,有的同学为了缓解学习压力上网玩游戏,却也容易沉迷其中。沉迷网络对我们中小学生的危害是特别多的。首先从健康方面来讲长时间坐在电脑前大脑高度集中,会导致一些疾病的发生,有的患上眼疾、手疾、颈椎疾,有的患上自闭症、抑郁症,甚至因此荒废学业。我们经常在电视中或在新闻中看到哪个哪个学生由于长时间上网猝死。其次上网聊天打游戏会影响我们的智力,大脑会局限于网络这个空间中而认识不到社会上存在的一些形形色色的现象,对社会认知能力较弱,从而导致长时间沉迷于游戏的虚拟世界不能自拔,耽误学习时间。比如,在疫情期间同学们都在家上网课,同学们手里有手机,有的学生控制不好自己,利用上网课的时候打游戏,刷抖音,有的甚至给主播打赏,自己没有钱怎么办呢?把父母手机里的钱转出来,然后充业绩、打赏给主播。可能同学们认为这不是什么大事,但是未经别人的允许而以秘密的手段去窃取他人的财物,这是一种盗窃的行为。盗窃是一种可以成瘾的行为,今天偷拿他人一块橡皮,明天偷拿他人一支钢笔,这样的小偷小摸的习惯如果不及时制止和改正,一旦养成了这种恶习,是很难改掉的。那么我们来看一看我国刑法对盗窃罪是如何规定的,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那么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黑龙江省又是怎么规定的,数额较大是立案标准为1500元,巨大是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是35万元。

    02

    慎交友 交良友

    2016年我院审理的被告人王某寻衅滋事罪一案,该案就发生在第二中学,基本案情是这样的:

    李某与于某同为北安市第二中学学生,李某无故向被害人于某索要钱款未果(李某和于某均为已满14周岁的女生),李某便找到了初中尚未毕业便步入社会的被告人王某(女,16周岁),王某又找到了同样辍学的孟某(女,14岁)帮忙去打被害人。李某将被害人带至二中北侧希望小区一楼道内,三人对于某实施殴打行为,并威胁其第二日带钱来。次日,李某对被害人分两次给钱的行为不满,再次找到王某、孟某及刚刚放学的孙某(女,14岁)等人,将被害人再次带至希望小区一单元楼道内实施殴打、恐吓、向被害人嘴中塞烟头等行为,并将被害人被打照片上传至互联网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头面部及肢体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王某五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家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150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这起案件因为被告人王某已经达到了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王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自首、积极赔偿获利谅解等情节,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其他几名行为人虽然达到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但不属于刚刚我们讲的那八种罪名当中的,所以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03

    莫让淫秽色情暴力毁掉你的一生

    未成年人心理不够成熟,观看这些不健康的视频,会误导思想,一些同学看了后会产生一些追求刺激、不计后果的想法,从而走上犯罪道路。有些未成年人,学习影片中暴力情节,自认为过的是最赶潮流最刺激的生活,最终陪伴他们的是牢狱生活。不仅给受害人带来了伤害,也给自己的父母带来了失望和悲伤,还毁了自己的一生的前途。

    2012年我审理的一起被告人王某,绰号叫小狼的一起寻衅滋事罪案件,案情是这样的:在当年小狼17岁,辍学后接触到了刑满释放的白某,白某载着小狼与被害人因超车发生碰撞,被害人下车欲与其理论时,二名被告人头戴帽子、口罩,白某持砍刀、小狼持军刺将被害人多次砍倒,被害人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肢体损伤构成轻伤。这起案件在开庭后,我对小狼的家庭状况进行了解,其母亲常年有病,父亲打工,小时候小狼因为生病药物过敏而导致口齿不清,一家人生活拮据,在下判前我特意到看守所去会见了小狼,现在对当时的场面还是记忆犹新,面对铁窗里的小狼很是心疼,我问他你为什么要参与滋事,因为当时的距离有点远加上小狼口齿不清,他要求我给他纸笔,当我看到他的字时,心情特别的复杂,他写到,我就是想看看公安机关是怎么抓人的,抓到我之后是怎么对待我的,是不是像电影里演的那样,我是来体验生活的。每个同学都有好奇心,但是这种好奇心却让小狼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为代价。

    04

    管制刀具动不得

    校园里还有一类高发案件就是故意伤害罪。一些学生为了逞威风,耍横,身上经常携带匕首、管制刀具等。这类案件的诱因主要有:一种是同学之间讲义气,帮助哥们儿打架出气;再一种是报复,因为某件小事而自认为吃了亏,而找事打架。

    2016年我院审理的被告人赵某、闫某故意伤害罪一案,该案就发生在第八中学,基本案情是这样的:

    被告人赵某、闫某及被害人陈某均系第八中学学生(三人均系已满14周岁的男生),某天第二节下课时,被告人闫某因与被害人陈某存在矛盾,闫某伙同被告人赵某与陈某撕打在一起,赵某用尖刀将陈某腹部扎伤。经法医鉴定:陈某腹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二名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重伤是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已经全部赔偿。被害人对二名被告人的过激行为表示了谅解。

    基于二名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犯罪后主动投案,系自首,无前科劣迹,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对二被告人适用了减轻处罚,最后适用缓刑。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次微课堂得到了北安市教育局、各中小学校学生、老师及家长们的大力支持,孩子们在家长的陪同下,通过手机、电脑、电视投屏等方式共同观看了这场网络法治教育课。

    新颖的授课方式、鲜活的教学案例、丰富的法律知识深深吸引着学生和家长。观看完直播,很多家长同孩子谈心、聊天,了解孩子的心理状态,也对法律法规有了更深的理解和认识。

    微课堂干货满满,学生们听得十分认真。

    课后同学们还积极分享了观后感:

    “不能为了讲义气什么都不顾,做事要三思而后行,凡事不能冲动。”

    “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我们要合理利用网络,不沉迷网络。”

    “网络有利有弊,只有正确上网,才能更好利用网络资源。”

    “好的朋友是老师,损友是人生路上的拦路虎,交友要慎重。”

    法官寄语

    少年强则国强,少年智则国智。学生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同学们在学习好课业知识的同时,要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自觉抵制防范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做学法尊法守法的好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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