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我们迎来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提升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黑河中院开展系列知识产权宣传活动。近年来,侵害商标权纠纷逐年增多,一方面是由于注册商标权利人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另一方面也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愈演愈烈。下面发布两起典型案例,以期营造全民抵制假冒侵权,鼓励知识创新的法律环境。
案例1.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某手机卖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金士顿科技公司系第2024537号“KINGSTON”及第10060266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金士顿科技公司授权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使用上述注册商标,被诉某手机卖场出售金士顿闪存产品与 “KINGSTON”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存储器扩充插件、存储器模块、磁带存储器等商品属类似商品,与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U盘、闪存盘等属同种商品。故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
二、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诉某手机卖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金士顿科技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由于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和原告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均较难确定数额,故应在法定赔偿范围内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判定被告的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地经济发展状况、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时间、主观过错、销售侵权商品的种类、价格、案涉注册商标、原告的声誉及知名度,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律师费、取证费用、购买商品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万元。
三、典型意义:部分侵害商标权的案件中,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因侵权所得利益和原告因被侵权所受损失,故法院在确定被告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地经济发展状况、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时间、主观过错、销售侵权商品的种类、价格、案涉注册商标、原告的声誉及知名度,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律师费、取证费用、购买商品费用等因素。
案例二. 唯美爱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某皮肤管理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唯美爱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享有商标注册证号18278567的(该商标横线下的英文字母共两行,第一行为SOHYANG,第二行为LAPORIS)服务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诉某皮肤管理中心于2019年1月到3月,在其所经营的店面招牌、室内装饰及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该商标横线下的英文字母为OHYANG)标识,为顾客提供皮肤管理和美容服务。至2019年4月停止使用该标识,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6月9日对被告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被告经营者处以罚款1,000元。被告称系加盟湖南某公司后取得使用该标识的权利,但并不了解该图形商标是否已经获得注册,或者是否能够预见到构成侵权。
二、判决结果:被告所提供服务上的标识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18278567号商标在图形整体上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害了唯美爱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被告不了解其使用的图形商标是否已经获得注册,不能说明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能证实其实际使用标识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合法取得。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唯美爱公司持有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经营者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所获得利益、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侵权所造成的影响,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支出的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3万元。
三、典型意义:部分侵权案件中,被告会以不知道被侵权商标已经获得注册,不能预见到侵权为由进行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要求销售者应当证明销售商品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如提供进货商品发票、付款凭证或其他证据等说明提供者。本案中被告不了解其使用的图形商标是否已经获得注册,不能说明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其应当承担侵害商标权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