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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卫平同志先进事迹

发布时间:2013-07-05 14:26:16


    于卫平,男,1975年2月出生,满族,法律硕士,中共党员,1999年1月在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工作,现任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于卫平同志因工作成绩突出, 2010年、2011年连续荣获全市法院优秀法官称号,2011年荣获全省法院办案标兵称号,2012年荣获全省优秀法官称号,其所在的民事审判一庭,荣立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体三等功等四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院集体二等功一次,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先进集体一次。

    于卫平同志始终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谦虚谨慎,团结同志,自觉地加强政治思想和业务理论学习,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注意加强政治思想学习,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审判主题,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融于工作中,有过硬的政治素质,执法思想端正,积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项创先争优及教育活动,并起带头作用。

    于卫平同志刻苦钻研法律业务知识,一方面坚持法学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学理论功底,深刻理解并应用于审判工作实践。另一方面针对工作的实际,重点学习了涉及民事审判工作方面新颁布的新法律、法规和其他常用的重点法律的学习,及时补充知识,适应审判工作需要,为了成为一名精通业务的合格法官,克服各种困难,通过坚持不懈的学习,通过全国在职法律硕士统一考试,考取了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的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黑龙江大学在职法律硕士学位。工作中熟练掌握和运用本职工作应具备的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较强的驾驭庭审的能力、对案件的综合分析能力以及审判案件的调解能力,且保证了极高的工作效率,是单位的业务骨干。于卫平同志近三年审结民事案件280余件,审限内结案率达100%,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达到100%,无重审改判案件;另参加组庭评议案件500余件,其所在庭室人员少、案件量大,开庭、合议、调解和接待当事人工作基本上占据了全部的工作时间。在此情况下,坚持忘我工作,经常加班加点,放弃节假日休息,利用业余时间阅卷、写审理报告、制作裁判文书,创造性地做好各项工作,圆满完成审判工作任务。

    于卫平同志对法官职业无限忠诚,工作中牢固树立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大局意识,对人民高度负责,始终坚持依法调解、化解矛盾、稳定社会的原则,真正的把调解艺术落实到审判工作中及时化解当事人矛盾。坚持解决纠纷与促进发展并重。具有较高的执法能力、执法水平,模范履行工作职责。

    做到了依法办案与保证社会效果的统一。 例如,爱辉区西峰山村陈某家庭生活困难因土地纠纷多次进京上访,后其纠纷诉至法院,陈某因其问题未得到实质解决情绪一度非常激动,声称如判决不满意将继续进京上访,于卫平在审理该案中,耐心接待陈某,与其多次沟通交流,在辩法析理的同时,着重立足于解决其实际困难,并先后数次为其购买了从市里返回西峰山的车票,案件判决后,陈某对人民法院的工作及判决结果均十分的满意,再没有越级上访。在办案中的一张笑脸、一句温暖的话语、一句亲切的问候,一杯滚烫的茶水,都温暖着当事人的心。

    于卫平组织纪律观念和大局意识强,坚持公正执法,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能够严格自律,做好表率,不吃请,不收礼,不办人情案、关系案,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加强党性修养,严格遵守最高法院“五个严禁”规定,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注重作风养成,弘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和作风,耐得住清贫,抗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严格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及法官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不良习气,廉洁自律,克己奉公。时时处处以一个党员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多次拒收当事人所送的钱物,较好地树立了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的法官形象。无违法违纪问题。

责任编辑:韩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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