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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9-16 08:50:15


    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增强人民群众依法、逐级、有序信访的理念,把信访维权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严厉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此通告,对在信访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或企事业单位周围实施静坐、撒传单、喊口号、打横幅、拦车辆、穿着状衣、佩戴统一标识、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在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地区、党和国家领导人住地、国家重大活动举办场馆、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中央军委大楼、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办公场所、外国驻华使领馆、国宾下榻等非信访场所实施上述行为。

    二、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前述行为的。

    三、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四、在信访活动中,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

    五、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多次扰乱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任意占用、损毁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的。

    七、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的。

    八、拒不按照规定,向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投诉请求,而是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的规定推选5人以下的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九、拒不通过诉讼、复议等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正在处理,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或已经承诺息访,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或超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不合理要求,到国家信访局等信访接待场所连续登记或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十、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十一、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的。

    十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十三、在信访活动中,侮辱、殴打、威胁他人的。

    十四、对在信访活动中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

    十五、对专门利用国家重大活动和全国“两会”“七一”“十一”、中国共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等重要时间节点进京上访表达诉求,滋事扰序,向地方政府施压的人员,作为打击的重点。

    通告发布后仍执意违反信访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维护信访秩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广大人民群众要齐心协力,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共同打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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