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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发布时间:2013-06-06 16:15:35


    我国现行宪法对妇女权益保障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2)第49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均有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儿童”。

    我国现行法律对妇女权益保障的规定:(1)200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它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以全面综合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该法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各方面对女性的合法权益进行具体详细的规定与保障。(2)200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年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3)200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第5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判决”。(5)其他相关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以及《母婴保健法》等都有条款对妇女权益的保障作出了规定,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宪法和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障至关重要,体现着一国政府对妇女权利保护的重视程度和人权的发展水平,是人类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体现。

    当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该如何处理呢?以上法律并没有告诉我们答案,这就涉及到刑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

    一、我国刑法规定了一系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犯罪。所谓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犯罪,是指专门或主要以妇女为侵害对象、严重危害妇女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行为。(一)以女性为特定犯罪对象的犯罪。1、强奸妇女罪。强奸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强奸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这种权利不仅仅是妇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更关系到妇女的人格与名誉。其次,强奸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社会的危害极大。鉴于此,我国司法机关历来都把强奸罪作为“严打”的重点之一,刑法对此罪也规定了较严厉的刑罚处罚。2、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狠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行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原归于刑法的流氓罪中,新刑法将其单独列为一个罪名,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的人格尊严。3、拐卖妇女罪。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犯罪分子采取各种手段使妇女受其控制,然后再进行贩卖以获取不法利润。拐卖妇女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妇女的人身权利,而且侵害了妇女的婚姻家庭关系,危害社会治安。4、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故意用金钱或财物收买之的行为。这类犯罪分子主观上追逐暴利外,客观上的主要原因是“买方市场”的存在。另—方面,收买被拐卖妇女,把妇女作为商品对待,实际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为法律所不容。《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首次确定了此项罪名,新刑法正式纳入此罪。5、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罪,是指首要分子聚众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妇女的行为。全面切实地保护妇女合法权益,除了要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的行为外,还要大力开展对被害妇女的解救工作。使她们能重获自由,与家人团聚。新刑法根据现实情况,采取一分为二的方法,又对于一般的参加阻碍解救工作的犯罪分子仍以妨害公务罪来处理,对于聚众的首要分子,则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罪处理。(二)危害妇女权益的其它犯罪。1.强迫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虐待等强制手段,违背他人意愿,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该罪的侵害对象主要是女性。表现为违背妇女意愿,强迫妇女卖淫;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和性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性自由权是公民重要的人格权,因此,旧新刑法都规定了此罪,并且新刑法规定,对于其中一些情节特别恶劣,符合法定情节的犯罪分子处以死刑。2、组织他人卖淫罪、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行诱、容留等手段,发动、策划、组织和控制他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这里“他人”不局限于女性,但女性仍占绝大比例。组织妇女卖淫,对妇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实质上是组织他人卖淫罪的帮助犯。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通过的《关于严惩卖淫螵娼的决定》中第一条第—款首次设置了这两项罪名,新刑法将其正式纳入,加强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3.暴力于涉婚姻自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阻挠、破坏他人婚姻自主的行为。现实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家长暴力干涉女儿的婚姻自由。由于干涉者与被干涉者大多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被害人大多不要求惩罚干涉者,因此法律规定,对一般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实行“告诉才处理”的原则。4、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罪的犯罪主体不局限于男性,但以男性为多数,受害者多为女性。刑法规定此罪,并在司法解释中指出重婚包括事实上的重婚形式,主要保护的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5、虐待罪。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体力劳动,有病不予治疗等手段,肆意摧残、折磨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罪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妇女、老人和儿童。在我国现阶段的婚姻家庭领域内,妇女常处于从属地位,丈夫虐待妻子的现象时有发生。虐待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运用刑法武器同虐待行为作坚决的斗争,是十分必要的。

    二在刑罚制度的运用上,我国刑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犯罪分子的量刑。为了加强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刑法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犯罪的量刑是非常严厉的,概括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死刑的运用。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方法,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对于死刑,我国刑法一贯坚持谨慎和少杀的政策。然而,对于强奸妇女罪、拐卖妇女罪 、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我国刑法规定,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符合法定情节的,可适用死刑。实践中,近年来我国执行的死刑犯里就有相当一部分是强奸犯或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2、对某些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适用的法定刑比旧刑法提高了,而不是降低了。比如说,对于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行为,旧刑法一律是按妨害公务罪处理,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前面已提及,对于首要分子,新刑法是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罪来定罪的,该罪的法定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明显比妨害公务罪的法定刑严厉。3、对一些以盈利为目的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犯罪,我国刑法一般处以主刑加罚金刑,如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等。主刑和罚金刑的并举运用,更有效地防范和打击这类犯罪。(二)对女性犯罪分子的量刑。考虑到女性生理结构和心理结构的特点,从人道主义出发,我国刑法在量刑上对女性犯罪分子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1、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有几点需要说明:(1)“不适用死刑”不是指怀孕时不能判死刑,待分娩后再判处死刑,而是指绝对不适用死刑。(2)“审判的时候”既包括人民法院审判期间,也包括公安机关、机察机关羁押审查的期间。(3)关押期间无论是人工流产还是自然流产的妇女,一律视为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2.对于怀孕或子女处于哺乳时期的女犯,在她们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时,应予暂时监外执行。综上所述,刑法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它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特殊作用是其它法律无可取代的。

    《婚姻法》在离婚问题上,充分体现对妇女各种权益的保护。

    (一)《婚姻法》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一定时期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有助于保护妇女和婴幼儿的身心健康。此外,女方提出离婚或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一例外规定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在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规定了照顾女方的原则。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于历史的原因,男女的经济地位还存在实际的差别,女方的经济地位一般低于男子,所以法律规定了照顾女方的原则。

    (三)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从实际执行的情况看,接受经济帮助的多为女方。

    此外,离婚补偿制度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增设对维护妇女的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综上,当前我国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力度在逐步加大。但是,妇联组织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任务仍然很重,需要做的工作也是很多的。改革开放30多年来,妇女的政治、经济、社会和家庭的地位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妇女的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无论是在参政议政上,还是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但是在维权方面还是有一些问题,还需要妇联组织做大量的工作。妇联组织还是要一如既往的来代表和维护妇女的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全面实施,从妇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做起,坚持把重心下移,立足基层,来大力实施妇女儿童维权行动。

    一是坚持维权在源头。就是在源头上维权,当然主要是从立法角度,法律的修订和完善的过程当中妇联怎么样去积极的参与,在立法和法律制定的源头上就能够反映妇女的利益,维护妇女的权益。如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妇联都要积极的参与。当然人大、国务院法制办以及政府的相关立法提出的部门都非常重视妇联,都千方百计征求妇联的意见,听取妇联的方方面面的建议。所以,这是从源头上来维护妇女的权益,就是我们说的维权在源头。

    二是维权在基层。广大的妇女都是在基层,在某一个社区、某一个单位,或者是村社,所以怎么把基层维权工作做好,可能会更直接的或者更快速的来反映妇女的诉求和维护妇女的权益,因此要注重加强维权合议庭、家庭暴力投诉站、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妇女儿童的救助站,以及妇女儿童维权岗这样一些基层的机构建立,更要加强基层妇联组织的建设,使妇联组织真正能够成为妇女的“娘家”。

    三是坚持维权在身边。当妇女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她第一步要向哪里投诉,妇联组织在设立的12338维权热线的基础上,已经把维权热线辐射到县一级妇联了。目前已经开通了1400多个县的热线电话,下一步到今年年底将开通所有的县一级妇联的维权热线。妇女群众如果受到权益上的侵害的时候,她拨打12338的维权热线就可以反映她的诉求,她非常方便,如果妇女受到侵害,不可能全都跑到省妇联或者全国妇联,通过这条热线给大家提供一个在身边的热线服务。所以说维权在身边,可以通过这个更加主动、及时的听取妇女群众的心声,了解妇女群众的诉求,及时帮助她们预防和化解矛盾,在她们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帮助他们解决问题,要维权在基层。

    四是要使维权工作能够更加社会化。其实妇女的权益维护问题,可以说妇联是妇女权益的代表者和主要维护者,但是真正妇女儿童权益的维护还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怎么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意识,怎么去动员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来维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借助大家的力量来共同促进妇女儿童权益的维护,这也是妇联组织应该做的工作,其实妇联自己是不可以包打天下的。但是如果能够充分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发挥各个方面的作用,来共同的形成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合力的话,妇女儿童权益的维护一定有更好的局面。

责任编辑:韩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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