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高素质的法院队伍,是做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组织保证,也是做好其它各项工作的基础。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转型的速度也不断加快。社会转型期的各种矛盾也日益显现,社会对司法的需求量也与日俱增,案多人少成为当前法院的突出矛盾。以黑河中院为例,我院各年龄段的公务员分布不均匀,特别是年轻法官与年长法官相比数量偏低,显示出法官后备力量不足。随着法官不断新老更替,必然导致法官数量逐年下降,引发法官断层的危机。
一、法院队伍建设法官断层现象突出
法官断层是指法院在职人员中,具有法律职务身份的干警人员短缺,由于无法及时补充年富力强的能够胜任审判工作的法官,而使法官群体整体老龄化,人数持续减少,从而出现人员断档影响审判工作正常开展的状态,这种现象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
1、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随着黑河市经济不断发展,各大中小企业的相继落户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急剧增加,案件数量剧增。但一线办案法官人数始终没有增长,因此,案多人少矛盾更为突出。从我院一线办案法官的工作量看,除了开庭裁判,还需要承担大量的事务性工作,工作范围广,压力过重,干警身心疲惫。
2、法官后备来源不足。《法官法》实行后,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作为任命法官的基本条件,从而提高了法官职业的准入门槛。制约了一大批已经进入法院工作的法律人才不能任命为法官。 虽然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加强我国司法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但由于受到人员素质、工作环境、工作质量和效率、人员文化水平等等各方面综合因素的影响,每年在法院系统内部报名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数不是很多,通过的人数就更少得可怜了。司法考试在推动法官职业化、精英化进程的同时,也引出了法官断层问题。
3、基层法官待遇低,缺乏职业吸引力。由于我院地处欠发达地区,法官与一般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并无多大区别,工资和津贴待遇较低,职务晋升空间小。许多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不愿进入法院工作,即使是法院的优秀审判人员也大多无心在法院工作,更愿意去当律师或通过其他途径寻找更好的从业机会。
4、法官退养、退休年龄过早。法官是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职业,50岁左右的法官正值黄金审判工作年龄段,他们的审判经验丰富,对于案件的审理达到相当的水平,然而让这部分法官提前离开审判岗位,是一种严重的审判资源浪费。而现行规定的退休、干部退居二线政策,不考虑法官队伍“断层”问题,也不考虑审判岗位的特殊需要,在客观上也加剧了法官“断层”现象的发展。
5、书记员制度改革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体制难题。书记员的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特别是基层法院书记员在辅助法官办案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原是重要的法官后备力量。而《书记员管理办法》出台后,聘任制书记员不能任命为法官、法官助理,不能调动到其他单位。聘任制书记员与录用制书记员进人程序并无实质区别,行政人员、法警在通过司考后均都能顺利任命为法官,书记员长期工作在审判辅助一线,经过一定时期的知识积累,大多在通过司考后能胜任基层法院审判工作,但因政策原因,不能过渡到审判岗位。书记员制度改革严重影响了书记员队伍工作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外人”不愿来,“自己人”又不能用的现状,使法院本来就十分严重的法官断层问题雪上加霜。
二、缓解法官断层现象措施:
几年来,为有效缓解法官断层问题带来的影响,保证各项审判工作稳步开展,确保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稳步提高,提高法院的公信力,黑河中院不断探索实践,总结出了一些可行的措施。
1、重视法官后备人才培养。我院在管理工作中,树立改革意识和新的司法理念,注重对法院行政辅助人员的教育培训,鼓励他们积极应对司法考试,着力从法院内部产生法官。从精神上予以鼓励,在应考复习时间上予以照顾,提高司法考试过关率,从而在从社会选任法官渠道暂不通畅的形势下,尽可能从法院内部产生法官。
2、继续推进法官队伍专业化建设。依照《法官法》规定,严把法官的职业准入关,坚持凡进必考原则。通过公开招考,确实把急需要的高素质专业人才招录进来。注意基层法官素质与上级法院法官的客观差异性;不同地区法官不同背景、不同文化程度上的客观差异性;对本院法官队伍的现状以及长远发展有正确认识,确定出科学的、合理的法官人数,及时对法官后备队伍进行补充。
三、解决法官断层现象的建议
虽然黑河中院通过不断探索实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断层现象,但是依然发现在工作中存的一些问题,是紧靠个别法院的努力难以解决的,无法从根本上对此现象加以遏制,现笔者对此提出几点建议:
1、延长法官退位年龄。法院肩负着依法治国的神圣使命,一大批优秀领导层法官身负重任,不仅具有丰富管理经验,而且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是法院的核心力量,既是管理者、又是实施者。加之,法院年轻法官少,且资格未取得现状,这批管理者可以在此发挥传、帮、带作用,可以缓解资格未到、法官空缺现象,有利于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2、改善司法环境。建立法官职业地位保障制度,有效保障法官职业地位和法官身份的稳定性,提高法官的职业地位。建立法官职业权利保障制度,确保法官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使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能排除各种非法干扰;建立法官职业收入保障制度,将基层法院的财政支出列入国家或省级财政,使基层法院的经费有保障,将《法官法》对法官等级、法官福利、津贴等规定尽快予以落实,逐步提高法官待遇,实行“以薪养廉”。
3、建立从书记员→法官助理→法官的法院内部法官培养机制。应遵循人才自我发展的客观规律和法官成长规律,即应先建立书记员、法官助理、法官单独序列管理和晋升的晋升激励机制。对书记员制度加以改革,借鉴重庆高院有效做法,对通过司法考试的聘任制书记员进行统一公务员考试,并任命为法官,充分利用现有的司法资源,从源头上解决法官断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