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爱辉区法院幸福法庭受理了一起原告幸福村委会诉被告爱辉区某砖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涉及原告幸福村村民委员会60户农民的土地租赁收益。双方约定租期自2002年5月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用于红砖生产经营。2012年3月16日因国土部门下发《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导致双方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租赁合同实际履行至2012年3月16日。由于被告尚欠60户农民2012年度租金未予给付,为此幸福村委会代表60户农民将该砖厂起诉至法院。
法庭经审理查明,2012年合理租赁有效期为三个月,被告应给付租金3.25万元。经多次调解,村民们始终坚持要求被告给付2012年半年租金6.5万元的诉求,因调解不成,法庭做出判决,被告爱辉区某砖厂给付原告60户农民3个月租金3.25万元。
判决后,主审法官并没有一判了之,而是主动上门,面对面进行释法答疑,消除他们对判决的误解。上诉期过后,被告主动到法庭给付了租金,至此,该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为减少当事人因为对判决理解不充分而引起不必要的上诉,该院规定在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对判决书有疑问的,由主审法官进行口头答疑,确有必要还将所适用的法律法条以书面的形式附后告知,让当事人输赢皆服。通过推行判后释法答疑制度,当事人满意率达到100%,切实维护了辖区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