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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打击非法捕捞 保护生态环境

发布时间:2018-10-19 09:03:09




    10月16日,嫩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三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并当庭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石某某等2人,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王某某等3人分别在禁渔期内,利用船只、电网等设备在嫩江江面非法捕捞水产品。经公安机关与渔政部门联合检查,6名被告人在捕鱼现场被抓获,共查获大小鱼 100余公斤。

    法院审理认为,6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和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当庭分别判处石某某2人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孙某某拘役三个月;判处王某某等3人拘役一个月。船只、电瓶、电网等捕鱼设备被依法没收。

    近年来,嫩江县人民法院作为全市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法院,始终将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作为审判工作的重点,结合送法进乡村等法治宣传活动,有效遏制境内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犯罪多发势头,形成强大震慑,还绿水清山以宁静,还潺潺流水以清澈,着力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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