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河中院民二庭受理了一起因垫付资金引发的诉讼案件,经调解,该案得以顺利审结。
2012年至2014年,张某某时任所在村村委会主任期间,为了能让村务工作正常开展,个人为村委会垫付各项支出37笔,共计2.7万余元。在张某某离任后,因其没有及时报账,村委会未偿还其垫付的资金,张某某诉至法院。由于张某某未按照法院指定的期限找有关部门对账目进行审查确认,故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某败诉,张某某不服上诉至我院民二庭。
案件受理后,民二庭法官仔细查阅案卷后认为,该款确系为村里支出所垫付,且村委会亦未提出支出不合理的理由。在与上诉人沟通过程中得知其有上访的意向,为防止矛盾激化,9月27日下午,民二庭庭长王铁、副庭长刘树军辗转来到沿江满达乡胜利屯、孙吴县城找到上诉人张某某,在孙吴县法院院长薛文的主持下,王铁、刘树军两位法官耐心细致的进行释法明理,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村委会同意给付张某某其垫付的资金,成功化解一起矛盾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